中国古时候法制经验:死刑并不能彻底杜绝人口买卖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5-02-21 点击数:

【千问解读】

我们今天的“拐卖”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出现得很晚。

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

一律处死刑的时代 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另一条《捕律》规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史称“汉承秦制”,那么西汉初年的这几条法律,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

显然,“略卖人”被认定是极其严重侵害社会秩序的重罪。

不过,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被认为危害程度要低一些,因此规定于《杂律》,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由于古代社会长期存在奴隶制度,人口买卖是一桩公开的生意,存在广大的“买方市场”,单靠死刑威慑,并不能消灭此类犯罪。

最著名的事例是汉初窦皇后(皇后)的小弟弟窦广国(字少君),他四五岁时就“为人所略卖”,家里到处寻找都找不到,先后被转卖了十几家主人。

他曾经被卖在宜阳,为主人进山烧作炭,作业现场发生了山崩事故,当时在山坡下有一百多人全都死在了事故中,只有窦少君一个人得以逃脱。

大难之后,窦少君又被转卖,新的主人把他带到了长安。

听说朝廷新立的窦皇后是观津人,他还记得自己老家的县名就是观津,也还记得自己本姓。

于是请人写了文书,将小时候姐姐采桑时,自己爬到桑树上摔下来的经历作为验证。

窦皇后也还记得自己的这个小弟弟,招他进宫盘问,上演一双姐弟相认的悲喜剧。

区分后果的法律规定 以后的法律仍然一直将“略卖人”列于不得赦免的重罪之列,但强调按照“略卖”的行为后果分别处罚,不再采用如秦汉那样简单的“一刀切”处死刑的刑事政策,处刑也有所减轻。

最为典型的是的法典《唐律疏议》。

其中的《盗律》“略人略卖人”条,明确“不和为略”(没有经过双方合意的就是“略”),而且10岁以下,即使本人表示愿意,也属于“略”。

除了直接的暴力胁迫外,“设方略”拘禁人身也属于“略”。

凡是略人作为奴婢的,处以绞刑;略人作为“部曲”(身份略高于奴婢的贱民)的,处以流三千里;略人作为妻妾子孙者,处以徒刑三年。

另外,唐律又规定了“和诱”,就是以欺骗之类的手段获取对方同意进行的人口买卖,处刑进一步减轻,“和同相卖为奴婢”,处流二千里;尚未售的,再减一等为徒刑三年。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同畜产”,因此如果是“略卖”他人奴婢的,作为强盗罪处罚;“和诱”他人奴婢出卖的,“以窃盗论”,最高处刑流三千里。

如果是家长略卖卑幼为奴婢的,按照殴打卑幼的罪名处罚。

卑幼亲属指弟、妹、子女、女、侄子女、外孙、儿媳孙媳、堂兄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

最高刑罚为徒三年。

如果是“和诱”的,减一等处罚。

对于买方,唐律也规定得很详细。

如果是明知为“略”或者“和诱”而收买为部曲、奴婢的,比照卖方减罪一等处罚。

比如卖方处以绞刑的,知情买方处流三千里。

唐律还很细致地明确规定,辗转转卖的,买方知情仍然按照初买者一样处罚。

即便是初买者不知情,以后转买者知情而不声张的,仍然按照知情收买处罚。

但如果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卖子孙而收买的,却要比照卖方加重一等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作为家长,处罚已经得到减轻,卖方再减轻处罚,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所以买方要罪加一等。

进一步减轻刑罚 唐律的有关规定很详尽,在后世被长期沿用。

不过唐律对于案件被害人数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对这个情节做出规定的,是的法律。

《元史·刑法志》记载的元代法律,凡是“略卖良人为奴婢”,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如果略卖二人以上为奴婢的,就要处死刑。

略卖人为自己的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零七下、徒三年。

如果仅略而未出卖的,可以减一等处罚。

如果是“和诱”的,还可以再减一等。

另外,元代法律还恢复鼓励告发的措施,凡是能够告发“略卖人”罪行的,每告发一个罪犯,告发者“给赏三十贯”,告发“和诱”的二十贯。

赏金从罪犯抄家没收的财产中支出,“略卖人”罪犯没有财产的,就从知情买受方征收。

能够缉捕略卖人罪犯的政府衙役,也可以得到告发赏金的一半。

建立后,统治者在立法原则上强调继承唐律,并进一步减轻刑罚。

《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略人为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采用收养、过房之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的,按照略卖人罪处罚。

如果是“和同相诱”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而且规定“被诱之人”也要减一等处罚,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以前的法律都将奴婢定义视同“资财、畜产”,由此来规定略卖、和诱他人奴婢的罪名。

但明律没有这样的定义,略卖和诱他人奴婢,比略卖、和诱良人减罪一等。

尽管《大明律》没有沿袭元代法律按照被害人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但在明代后来的条例里,恢复了这一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略卖良人子女,不分是否巳经卖出,罪犯全部“发边充军”,如果略卖至三人以上、或者是再犯略卖人罪的,“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后发“极边”永远充军(世世代代在当地为军户),买方则仍然按照明律规定处罚。

有意思的是,这条条例还规定,妇女犯此罪的,处罚其丈夫。

丈夫不知情的才处罚妇女本人。

另一条条例规定,要是将内地人口略卖到境外,就要处以绞刑,罪行发生地的长官也要处以革职、武官调“烟瘴地面”当差。

再次走向重刑 满清入关后,全盘继承了明律。

但是在陆续发布的条例中逐渐加重对略卖人罪的处罚,并且开始使用“诱拐”、“拐带”作为罪名,立法愈加细密而繁琐。

、年间,廷先后颁布,最后在年间最终定型的条例,将诱拐妇女儿童作为死罪,无论是以“典卖”名义,无论是将被害人作为奴婢还是妻妾子孙,无论被害人本身是奴婢还是良民、无论是否已经成交,首犯都要处“绞监候”(监禁至由中央最高级官员参与的秋审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从犯一律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果是使用“邪术迷拐”儿童的,首犯绞立决,从犯发极边四千里充军。

如果是将诱拐的妇女儿童“开窑”(开设妓院)的,无论妇女儿童是良民还是奴婢,首犯处斩立决,从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边防军人)为奴。

奇怪的是,条例一方面加重对于“略卖人”罪的处罚,另外又网开一面地允许在贵州进行公开合法的人口买卖。

例如,三年首次颁布,乾隆年间定型的条例规定:外省民人可以在贵州收买“穷民子女”,只要经过当地“官媒”的中介,地方官府在契约上盖印证明,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的,就可以带往外省,以后允许的范围扩大至云南。

这样的政策引发了更多的犯罪,朝廷也就接连立法。

比如规定,如果当地有诱拐本地儿童暗中售卖给外地民人的,就要按照诱拐条例处刑。

专门结伙“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的,就按照“开窑例”处刑,首犯斩立决,从犯充军,知情窝藏者一律近边充军。

如果是通过杀伤劫夺苗族妇女子女进行贩卖的,无论是否出境、已卖未卖,按照强盗得赃律,不分首从全部枭首示众(斩首后将首级悬挂于高处)。

除了地方性的立法外,清代条例还逐渐加重对于地方官府的处罚。

地方官府对于收留迷失子女情况不报告、未能及时抓捕诱拐人犯的,当外地抓捕到人犯后,原案发地的官府捕快按照未能及时破获强盗案件处罚。

知情不捕捉诱拐人犯的,捕快按照罪犯处刑减一等处罚。

各地方保甲也被赋予职责,见到“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者”都有权盘问,发现嫌疑的要立刻报官。

乾隆年间又规定,发现将内地人口贩卖至海外的,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当地文武官员“稽查不力”也要“交部分別议处”,有受赃的,要按受财枉法赃治罪。

至光绪年间,再次加重“拐卖威逼”人口出洋罪行的处刑,只要“诱拐”已成,首犯处斩立决,从犯绞立决。

内在的矛盾 从秦汉法律重刑严禁、到唐宋元明法律分情节判刑,再到清朝的重新希望以死刑严禁,中国古代处罚拐带罪走过了一个典型的“马鞍形”。

而在清朝法律中最为典型地暴露出这个马鞍形过程的内在矛盾——在合法存在的人口买卖背景下,要禁绝“略人”、“拐带”,使用任何一种刑罚力量都是无法做到的。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上海发生的“黎案”,就暴露了这个问题。

当年,有个在四川任府经历(正八品)的官员黎廷钰去世后,其妻子黎黄氏带了幼子黎炳铎扶柩回广东老家。

因为黎廷钰出身于四川经商的富商家庭,颇有财富,黎黄氏一行带了15名婢女,细软行李百余件。

乘长江班轮途经上海时,在租界码头遭巡捕房巡捕拘捕,被认为是“拐匪”,押至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堂审讯。

会审公堂中方主审官关絅之很快审明黎黄氏并非拐匪,于是拟判暂押公堂的女班房候释。

但是,参加陪审的英国副领事德为门却认定是“拐匪”案件,硬要将黎黄氏等押入西牢,并与关絅之争吵,指挥西人巡捕撕破中方官员朝服,殴伤公堂差役,将黎黄氏等强押西牢。

关絅之向上海道台呈报详情后,宣布“罢审”。

此事引发群众抗议,商民团体发出告同胞书,并通电外务部和商部,发起罢工、罢市,游行示威,遭巡捕房镇压,酿成血案。

最后中外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协议,黎黄氏被释放。

这一事件暴露出清朝法律一方面严惩拐带、一方面又允许人口买卖的弊病。

第二年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建议禁止人口买卖。

同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又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

经过几年的激烈讨论,最后在1910年公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禁止人口买卖,1911年公布的“新刑律”进一步确认,总算补上了清代以及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大漏洞。

总之,历史经验说明:第一,单靠死刑无法禁绝人口拐带。

第二,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严刑无法奏效的最重要因素。

尽管采用了买受方同罪的处罚,但是利益驱动力仍然足以逾越刑罚的威慑。

因此从买方市场入手,通过社会政策来解决买方市场问题才有刑罚的威慑力。

第三,区分情节使用刑罚力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严格执法,绝不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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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古时候都是一夫多妻的,但是平民纳妾要这些条件!

历朝历代并不提倡平民纳妾,娶妾其实是对王公贵族的一种福利。

曾经有个外国记者质问以遗老自居的辜鸿铭,以为中国的妻妾制度乃是文明之渊薮,辜鸿铭悠然地指着面前的茶盘中的茶壶和茶杯,笑道:“一个茶壶可以配四个茶杯,你听说过一个茶杯配四个茶壶的么?” 直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文人们以风流自命,纳“小星”,富人纳侧室,娶“外宅”,收“通房丫头”,乃至姨太太成群,都是司空见惯之事。

辜鸿铭留过洋,娶过妾,研究的是中国的经典,不过他的这个讲法其实大谬不然,只能骗骗洋鬼子。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从西周以来就没有市场,他把中国的妻妾制度当成是一夫多妻制,简直是。

性学专家潘光旦就曾说:“一夫一妻在中国也有天经地义的地位。

不过因为同时承认妾的制度,此种天经地义的禁锢的力量并没西洋的那般大。

……中国的婚姻是始终以一夫一妻为骨干的;一夫一妻是常经,妾制是权变。

” 妾的地位到底如何?我们不妨先看看讲的笑话,虽然他是个严肃的人,而且口吃,不过偶尔讲起笑话来,杀伤力还是挺强的。

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

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

这个故事是说,卫国有一对夫妻,妻子求神明保佑,许下心愿:让我凭空得到一百束布匹吧。

他的丈夫就很不满了,抱怨道:这也太少了吧。

妻子说道:如果更多一点,你就会去买妾了。

故事里头描写的显然是一对平民夫妻,可是他们居然商量着买妾进门,这意味着,在市场上妾的价格不高,当然可能要比一百束布匹高一些,但也高不到哪里去。

《孟子》中所说“齐人有一妾”的故事中,那“齐人”是个乞丐,但他也有妾。

妾的价格如此低廉会造成的一个问题很快引起政治家的关注,西汉的《盐铁论》就记载了一位贤良的看法—— “古者夫妇之好,一男一女而成家室之道。

及后士一妾,大夫二,诸侯有侄娣九女而已。

今诸侯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

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

” 也就是说,古代流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除了王公贵族,平民纳妾是不提倡的,不过,到了西汉,更没有人把这个当回事了。

现在则被提升到“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的阴阳不协的政治高度上。

事实上,历朝历代并不提倡平民纳妾,而且还有所限制,这点倒是可以从《明会典·律例四》中得到旁证:“民年四十以上无子听之。

”也就是说,老百姓纳妾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四十岁以上;二是没有孩子。

由此可知,政府对平民纳妾是有限制的。

准确地说,娶妾其实是作为对王公贵族的一种酬佣,一种福利,所以《白虎通义·嫁娶》更明确地指出:“卿大夫一妻二妾者何?尊贤重继嗣也。

不备侄娣(指不能像天子和诸侯那样有‘侄娣从嫁’)者何?北面之臣贱,势不足尽人骨肉之亲。

……士一妻一妾何?下卿大夫礼也。

” 不过既然“富者盈室”,老百姓当然不服气,末年的黄巾之乱,应该说,有部分原因是老百姓为了争取自己的性权利而做的斗争,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很多的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如果不信,看看其理论指导书《太平经》就知道了,上面就特意提到“一男二女法”: 太皇天上平气将到,当纯法天。

故令一男者当得二女,以象阴阳。

阳数奇,阴数偶也。

乃太和之气到也。

……故使一男二女也。

一男两女,这就不是一夫一妻制了,而是一夫多妻制,而且上升到阴阳天人感应的政治高度。

书中还提到王者可得到更多的女子,每州一个,以应九州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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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拿出三条铁证,拒绝韩国要求,不修改韩国曾是中国的附属国

众所周知,朝鲜在历史上曾经是中国的附属国,可是我们爱扯的邻居韩国却拒绝承认这一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甚至直接向他们友好的国家日本提出要求,希望他们在教科书中删除朝鲜曾经做过中国附属国的历史。

而一向爱篡改 历史 的日本文部省这次却强烈拒绝,并且提出三条铁证。

韩国历史教科书 第一:国号来自中国皇帝赐名 在古代,中国十分强大,而作为中国的附属国是很多小国觉得十分荣幸的一件事情,这些小国都热衷于向中国皇帝祈求赐予国号、国名等。

可以说,现在亚洲大部分国家的国名都沿袭曾经中国皇帝赐予给他们国家的国号,甚至包括日本! 而朝鲜国号的来由,同样与中国皇帝有关。

公元1392年,李成桂推翻高丽王朝,自立为王。

当时朝鲜已是中国的附属国,李成桂为了得到的认可支持,派使者请赐予国号。

朱元璋认为其“朝日鲜明”,裁定其国号为朝鲜。

这一历史无论是在朝鲜还是中国都有很多的记载。

时期,日本进攻朝鲜,朝鲜几乎亡国,全赖明朝的全力支持才得以周全。

明太祖朱元璋 第二:朝鲜向中国进贡 日本专家指出,自开始,朝鲜就开始向中国进贡大量的特产和美女。

而中国人很熟悉朝鲜盛产人参,这是因为历史上朝鲜就将大量的人参作为特产献给中国。

而自开始,朝鲜开始进贡美女,一时间,元朝和明朝朝廷形成一种攀比之风,谁家来自朝鲜的女奴少,谁就会被耻笑。

第三:朝鲜国王跪地迎接清朝使者 明朝灭亡后,朝鲜以为摆脱的机会到了,拒不承认清朝和进贡,还时常作乱。

清朝建立者对朝鲜发动战争,没几天便征服了朝鲜,俘虏朝鲜王族几百人作为人质另外俘虏了近50万的朝鲜人,朝鲜国王这才臣服于清朝。

每次清朝派来使者,朝鲜的国王都要去汉城的迎恩门跪拜迎接使者,在慕华馆接待使者。

这对一个国家来说真是一段屈辱,因此韩国至今对此只字不提。

如今,韩国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实在是可笑,我想除了日本提出的三条铁证,应该还有千千万万条可以证实“朝鲜在历史上曾是中国附属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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