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时候法制经验:死刑并不能彻底杜绝人口买卖

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
【千问解读】
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
一律处死刑的时代 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另一条《捕律》规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史称“汉承秦制”,那么西汉初年的这几条法律,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
显然,“略卖人”被认定是极其严重侵害社会秩序的重罪。
不过,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被认为危害程度要低一些,因此规定于《杂律》,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由于古代社会长期存在奴隶制度,人口买卖是一桩公开的生意,存在广大的“买方市场”,单靠死刑威慑,并不能消灭此类犯罪。
最著名的事例是汉初窦皇后(皇后)的小弟弟窦广国(字少君),他四五岁时就“为人所略卖”,家里到处寻找都找不到,先后被转卖了十几家主人。
他曾经被卖在宜阳,为主人进山烧作炭,作业现场发生了山崩事故,当时在山坡下有一百多人全都死在了事故中,只有窦少君一个人得以逃脱。
大难之后,窦少君又被转卖,新的主人把他带到了长安。
听说朝廷新立的窦皇后是观津人,他还记得自己老家的县名就是观津,也还记得自己本姓。
于是请人写了文书,将小时候姐姐采桑时,自己爬到桑树上摔下来的经历作为验证。
窦皇后也还记得自己的这个小弟弟,招他进宫盘问,上演一双姐弟相认的悲喜剧。
区分后果的法律规定 以后的法律仍然一直将“略卖人”列于不得赦免的重罪之列,但强调按照“略卖”的行为后果分别处罚,不再采用如秦汉那样简单的“一刀切”处死刑的刑事政策,处刑也有所减轻。
最为典型的是的法典《唐律疏议》。
其中的《盗律》“略人略卖人”条,明确“不和为略”(没有经过双方合意的就是“略”),而且10岁以下,即使本人表示愿意,也属于“略”。
除了直接的暴力胁迫外,“设方略”拘禁人身也属于“略”。
凡是略人作为奴婢的,处以绞刑;略人作为“部曲”(身份略高于奴婢的贱民)的,处以流三千里;略人作为妻妾子孙者,处以徒刑三年。
另外,唐律又规定了“和诱”,就是以欺骗之类的手段获取对方同意进行的人口买卖,处刑进一步减轻,“和同相卖为奴婢”,处流二千里;尚未售的,再减一等为徒刑三年。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同畜产”,因此如果是“略卖”他人奴婢的,作为强盗罪处罚;“和诱”他人奴婢出卖的,“以窃盗论”,最高处刑流三千里。
如果是家长略卖卑幼为奴婢的,按照殴打卑幼的罪名处罚。
卑幼亲属指弟、妹、子女、女、侄子女、外孙、儿媳孙媳、堂兄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
最高刑罚为徒三年。
如果是“和诱”的,减一等处罚。
对于买方,唐律也规定得很详细。
如果是明知为“略”或者“和诱”而收买为部曲、奴婢的,比照卖方减罪一等处罚。
比如卖方处以绞刑的,知情买方处流三千里。
唐律还很细致地明确规定,辗转转卖的,买方知情仍然按照初买者一样处罚。
即便是初买者不知情,以后转买者知情而不声张的,仍然按照知情收买处罚。
但如果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卖子孙而收买的,却要比照卖方加重一等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作为家长,处罚已经得到减轻,卖方再减轻处罚,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所以买方要罪加一等。
进一步减轻刑罚 唐律的有关规定很详尽,在后世被长期沿用。
不过唐律对于案件被害人数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对这个情节做出规定的,是的法律。
《元史·刑法志》记载的元代法律,凡是“略卖良人为奴婢”,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如果略卖二人以上为奴婢的,就要处死刑。
略卖人为自己的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零七下、徒三年。
如果仅略而未出卖的,可以减一等处罚。
如果是“和诱”的,还可以再减一等。
另外,元代法律还恢复鼓励告发的措施,凡是能够告发“略卖人”罪行的,每告发一个罪犯,告发者“给赏三十贯”,告发“和诱”的二十贯。
赏金从罪犯抄家没收的财产中支出,“略卖人”罪犯没有财产的,就从知情买受方征收。
能够缉捕略卖人罪犯的政府衙役,也可以得到告发赏金的一半。
建立后,统治者在立法原则上强调继承唐律,并进一步减轻刑罚。
《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略人为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采用收养、过房之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的,按照略卖人罪处罚。
如果是“和同相诱”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而且规定“被诱之人”也要减一等处罚,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以前的法律都将奴婢定义视同“资财、畜产”,由此来规定略卖、和诱他人奴婢的罪名。
但明律没有这样的定义,略卖和诱他人奴婢,比略卖、和诱良人减罪一等。
尽管《大明律》没有沿袭元代法律按照被害人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但在明代后来的条例里,恢复了这一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略卖良人子女,不分是否巳经卖出,罪犯全部“发边充军”,如果略卖至三人以上、或者是再犯略卖人罪的,“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后发“极边”永远充军(世世代代在当地为军户),买方则仍然按照明律规定处罚。
有意思的是,这条条例还规定,妇女犯此罪的,处罚其丈夫。
丈夫不知情的才处罚妇女本人。
另一条条例规定,要是将内地人口略卖到境外,就要处以绞刑,罪行发生地的长官也要处以革职、武官调“烟瘴地面”当差。
再次走向重刑 满清入关后,全盘继承了明律。
但是在陆续发布的条例中逐渐加重对略卖人罪的处罚,并且开始使用“诱拐”、“拐带”作为罪名,立法愈加细密而繁琐。
、年间,廷先后颁布,最后在年间最终定型的条例,将诱拐妇女儿童作为死罪,无论是以“典卖”名义,无论是将被害人作为奴婢还是妻妾子孙,无论被害人本身是奴婢还是良民、无论是否已经成交,首犯都要处“绞监候”(监禁至由中央最高级官员参与的秋审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从犯一律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果是使用“邪术迷拐”儿童的,首犯绞立决,从犯发极边四千里充军。
如果是将诱拐的妇女儿童“开窑”(开设妓院)的,无论妇女儿童是良民还是奴婢,首犯处斩立决,从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边防军人)为奴。
奇怪的是,条例一方面加重对于“略卖人”罪的处罚,另外又网开一面地允许在贵州进行公开合法的人口买卖。
例如,三年首次颁布,乾隆年间定型的条例规定:外省民人可以在贵州收买“穷民子女”,只要经过当地“官媒”的中介,地方官府在契约上盖印证明,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的,就可以带往外省,以后允许的范围扩大至云南。
这样的政策引发了更多的犯罪,朝廷也就接连立法。
比如规定,如果当地有诱拐本地儿童暗中售卖给外地民人的,就要按照诱拐条例处刑。
专门结伙“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的,就按照“开窑例”处刑,首犯斩立决,从犯充军,知情窝藏者一律近边充军。
如果是通过杀伤劫夺苗族妇女子女进行贩卖的,无论是否出境、已卖未卖,按照强盗得赃律,不分首从全部枭首示众(斩首后将首级悬挂于高处)。
除了地方性的立法外,清代条例还逐渐加重对于地方官府的处罚。
地方官府对于收留迷失子女情况不报告、未能及时抓捕诱拐人犯的,当外地抓捕到人犯后,原案发地的官府捕快按照未能及时破获强盗案件处罚。
知情不捕捉诱拐人犯的,捕快按照罪犯处刑减一等处罚。
各地方保甲也被赋予职责,见到“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者”都有权盘问,发现嫌疑的要立刻报官。
乾隆年间又规定,发现将内地人口贩卖至海外的,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当地文武官员“稽查不力”也要“交部分別议处”,有受赃的,要按受财枉法赃治罪。
至光绪年间,再次加重“拐卖威逼”人口出洋罪行的处刑,只要“诱拐”已成,首犯处斩立决,从犯绞立决。
内在的矛盾 从秦汉法律重刑严禁、到唐宋元明法律分情节判刑,再到清朝的重新希望以死刑严禁,中国古代处罚拐带罪走过了一个典型的“马鞍形”。
而在清朝法律中最为典型地暴露出这个马鞍形过程的内在矛盾——在合法存在的人口买卖背景下,要禁绝“略人”、“拐带”,使用任何一种刑罚力量都是无法做到的。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上海发生的“黎案”,就暴露了这个问题。
当年,有个在四川任府经历(正八品)的官员黎廷钰去世后,其妻子黎黄氏带了幼子黎炳铎扶柩回广东老家。
因为黎廷钰出身于四川经商的富商家庭,颇有财富,黎黄氏一行带了15名婢女,细软行李百余件。
乘长江班轮途经上海时,在租界码头遭巡捕房巡捕拘捕,被认为是“拐匪”,押至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堂审讯。
会审公堂中方主审官关絅之很快审明黎黄氏并非拐匪,于是拟判暂押公堂的女班房候释。
但是,参加陪审的英国副领事德为门却认定是“拐匪”案件,硬要将黎黄氏等押入西牢,并与关絅之争吵,指挥西人巡捕撕破中方官员朝服,殴伤公堂差役,将黎黄氏等强押西牢。
关絅之向上海道台呈报详情后,宣布“罢审”。
此事引发群众抗议,商民团体发出告同胞书,并通电外务部和商部,发起罢工、罢市,游行示威,遭巡捕房镇压,酿成血案。
最后中外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协议,黎黄氏被释放。
这一事件暴露出清朝法律一方面严惩拐带、一方面又允许人口买卖的弊病。
第二年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建议禁止人口买卖。
同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又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
经过几年的激烈讨论,最后在1910年公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禁止人口买卖,1911年公布的“新刑律”进一步确认,总算补上了清代以及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大漏洞。
总之,历史经验说明:第一,单靠死刑无法禁绝人口拐带。
第二,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严刑无法奏效的最重要因素。
尽管采用了买受方同罪的处罚,但是利益驱动力仍然足以逾越刑罚的威慑。
因此从买方市场入手,通过社会政策来解决买方市场问题才有刑罚的威慑力。
第三,区分情节使用刑罚力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严格执法,绝不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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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明的黑火药,为什么火器却落后于西方?
但是为什么到近代,中国作为玩火药的老司机,反而不如西方? 火药刚发明时,看一眼就让人头晕 中国人拿火药打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天祐元年(公元904),的军队围攻豫章,也就是今天的南昌,部将郑璠“以所部发机飞火,烧龙沙门,带领壮士突火先登入城,焦灼被体。
” 据考证,“发机飞火”就是用火药。
如果属实,那么这位郑璠同学是人类有史以来被记载的被实战火药烧伤的第一人,可歌可泣。
但是发机飞火到底是个什么样子、里面是什么样的火药,因为没有更详细的资料流传,我们没办法知道。
不过从实战效果看,这种火药是用来燃烧的,而不是爆炸的,跟后来火药的用途并不一样。
之后一百多年,到11世纪,中国的兵书《武经总要》中才有了现存最早的火药配方。
众所周知,现代黑火药的标准配方,是硝751%,硫磺101%,木炭151%。
这个比例能够获得最好的燃烧效率和爆炸力。
其中硝石是氧化剂,能够分解产生大量的氧气,供火药在密闭空间燃烧,产生爆炸或者推动弹丸的能量。
而11世纪中国的火药配方,是这个样子的 △《武经总要》记载的火药配方 《火药法》:晋州硫黄十四两,窝黄(硫磺)七两,焰硝二斤半,麻茹一两,干漆一两,砒黄一两,定粉一两,竹茹一两,黄丹一两,黄蜡半两,淸油一分,桐油半两,松脂十四两,浓油一分。
里面有各种莫名其妙的杂质,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哪位祖传老中医的方子掉了。
据今人按照这个配方复原实验,发现这种火药因为硝石含量太低,无法在密闭空间比如炮膛、枪膛或者密封炮弹内爆燃,只能在空气中缓慢燃烧,发出大量黄烟。
也就是说,这种火药根本无法用来发射弹丸,也不能爆炸,只能用于纵火。
如果了解火药的原理,在这个方子的基础上去掉杂质、调整比例,中国人就能在11世纪搞出火枪火炮和炸弹,实现星辰大海虽远必诛了。
然而没有科学的指导,我们的祖先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向了一条背道而驰的道路。
为了提高这种原始火药的杀伤力,中国的军事发明家们在里面加入了更多的杂质:川乌、草乌、南星、半夏、狼毒、蛇埋、烂骨草、断肠草、姜汁、蛤蟆油……然后发动攻击的效果像是烧了对方的中药铺子,浓烟滚滚能把人呛死,还有毒。
什么时候火药可以爆炸了 在之后100多年的战争中,中国人不断总结经验,终于将火药中的附赠品剔除掉了。
到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陈规守卫德安(今湖北安陆),用火药装在大竹筒里,喷出火焰燃烧敌人,历史上公认这是管形火器的鼻祖。
而且火药能够在竹筒内燃烧喷射,显然已经比之前只能缓慢燃烧的原始火药改良了很多。
△喷火的早期火药武器 差不多也在这段时间,史书的记载中,火药不再是烧这个烧那个的猥琐纵火犯,而是动不动就“声如霹雳”“如雷霆震”,能够让城墙崩坏的大杀器。
在当时一团乱战的东亚,不管是人、金人、西夏人还是蒙古人,都互相扔过不少这种火药武器。
这说明,当时火药中的硝含量已经大幅度提高了。
到,中国的火器技术进一步发展,管形火器,也就是火炮、火铳逐渐成熟起来。
△元代中期铜火铳 据学者估算,这段时间,火药中的硝石成分大约在60%左右,能发射弹丸,能爆炸,保证能打死人,打不死全额退款。
不得不承认,这种靠经验总结的方法,虽然慢,但还是有效果的。
中国人是怎么理解火药的 中国人发明的火药,在南宋时由阿拉伯商人西传,进入欧洲。
面对这种经过东亚大陆传来的新鲜发明,欧洲人最初也是困惑的。
他们搞出来的火药武器是这个样子 大概是一个铁瓶子,里面填上火药,瓶口插一根铁箭,射出去把人扎个对穿。
从14世纪开始,欧洲人尝试了很多配方,来摸索火药原料的最佳配比。
直到16世纪,随着近代化学科学的兴起,欧洲人终于搞清楚火药中硝、硫磺和木炭各自的作用,并将火枪的火药配方确定为硝70%-80%左右、硫磺10%多一点,木炭10%多一点。
这个比例已经很接近现代黑火药的最佳比例了。
不过,对为什么把硝石、硫磺和木炭放在一起就会发生剧烈的燃烧爆炸,古代中国人就不能很好地理解了。
在著名的《》里,人对火药的原理是这么写的: 凡火药以硝石、硫黄为主,草木灰为铺。
硝性至阴,硫性至阳,阴阳两神物相遇于无隙可容之中。
其出也,人物膺之,魂散惊而魄齑粉。
凡硝性主直,直击者硝九而硫一。
硫性主横,爆击者硝七而硫三。
其佐使之灰,则青杨、枯杉、桦根、箬叶、蜀葵、毛竹根、茄秸之类,烧使存性,而其中箬叶为最燥也。
凡火药,硫为纯阳,硝为纯阴,两情逼合,成声成变,此乾坤幻出神物也。
阴阳相合、乾坤幻化,透着博大精深,古老的智慧扑面而来。
然而结果是呵呵的。
不仅如此,此时中国火药的配方中,还流传着很多祖传的偏方,比如火器专著《火龙经》中,还记载了配合火药使用的“从药”“副料药品”,比如砒霜、桐油等,有二十八品之多,上应二十八宿,能发挥西方人所不能理解的神奇威力。
欧洲人经过近代化学检验的火药配方由葡萄牙人传到了日本,之后又传入中国。
史书记载:“嘉靖二十七年(公元1548),都御史朱纨遣都指挥卢镗,破双屿,获番酋善铳者。
命义士马宪制器,李槐制药,因得其传而造作,比西番犹为精绝云。
” 也就是说,公元1548年,中国人仿造了葡萄牙人带来的火枪和火药。
在这之后,中国兵书如《纪效新书》《武备志》中记载的火药配比,才基本确定在硝70%-80%,硫磺和木炭在10%左右的比例,并一直沿用到晚期。
明代中国人就只能承认不如西方 与此同时,欧洲的火器技术也在之后发生了飞速的演进。
定性、定量的实证科学方法,让他们在16世纪掌握了火炮各部分尺寸与口径的最佳比例,可以按照精确的设计数据铸造火器。
在对火炮使用经验的反复总结上,产生了弹道知识,会通过数学计算来操作火炮。
△16世纪用几何算术来操作的欧洲火炮 而中国还在以重量作为火器的标准,缺乏数学标准,甚至在铸造火炮的时候还以阴阳五行、天人感应来解释,比如中国人会认为铸造火炮的铜里本来有金银之气,开采时金银之气被夺走,需要用铅来恢复铜的天性,比如用心不诚、或身体不洁会导致铸造失败……结果就是中国自己的火器水平一直停留在16世纪之前,不仅制造比例不得法,使用火药和作战运用方面,也在明代晚期就被欧洲甩在后面。
△明代火炮。
上面一门是仿制西方加农炮的红衣大炮,下面两门是引进西方技术之前的明代火炮 △欧洲14世纪火炮。
上面两门明代自有知识产权火炮在技术上和14世纪的欧洲火炮相比并无差别 比如17世纪的明代人焦勖就在《火攻掣要》一书中所,中国火器“铸造无法,其大器不过神威发熕,灭虏虎蹲,小器不过三眼快枪。
此皆身短,受药不多,放弹不远,且无照准而难中的。
铳塘外宽内窄,不圆不净,兼以弹不合口,发弹不迅不直,且无猛力。
头重无耳,则转动不活,尾薄体轻,装药太紧,即颠倒炸裂”,而西洋火器“精工坚利,命中致远,猛烈无比,更胜诸器百千万倍”。
在见识到西方已经领先之后,无论明朝,还是满洲和后来的清,都非常乐于承认这一点,并努力引进、仿制西方的火器,一点也没有觉得,也不会吹嘘祖传的火器有西洋火器起不到的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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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警察学院排名
一、中国十大警察学院排名根据2025年校友会中国大学排行榜,中国十大警察学院排名如下:第一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全国排名第228名,是警察学校第1名,是公安部直属大学,是唯一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公安院校。
第二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全国排名第323名,是警察学校第2名,被誉为“警界清华”,是公安部直属大学,培养了众多公安类人才,开设专业中刑事科学技术、侦查学等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第三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全国排名第379名,是警察学校第3名,是司法部直属唯一全日制普通高等警察院校,肩负着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机关培养高素质后备人才的重任,被誉为我国“司法警官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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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全国第389名)第五名:四川警察学院(全国第389名)第六名:江苏警官学院(全国第409名)第七名:云南警官学院(全国第409名)第八名:广东警官学院(全国第441名)第九名:湖南警察学院(全国第468名)第十名:吉林警察学院(全国第468名)友情提示:想要了解更多警校的排名情况以及警校录取分数线,在本文前后“输入分数,看能上的大学”一栏输入成绩,即可获取警校分数线等高价值数据。
二、中国警校排名及分数线汇总同时本文也为大家整理出2025年中国警校排名和2024年分数线(四川)。
中国警校排名: 警校排名 院校名称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1 中国人民公安 228 6 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323 5 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379 4 4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389 4 5 四川警察学院 389 3 6 江苏警官学院 409 3 7 云南警官学院 409 3 8 广东警官学院 441 3 9 湖南警察学院 468 3 10 吉林警察学院 468 3 11 河南警察学院 475 3 12 福建警察学院 475 3 13 湖北警官学院 487 3 14 江西警察学院 487 3 15 南京警察学院 487 3 16 浙江警察学院 495 2 17 郑州警察学院 499 2 18 重庆警察学院 499 2 19 上海公安学院 503 2 20 新疆警察学院 503 2 21 北京警察学院 505 3 22 山东警察学院 505 2 23 辽宁警察学院 508 2 24 贵州警察学院 510 2 25 山西警察学院 510 2 26 广西警察学院 510 2 27 甘肃警察学院 510 2 28 陕西警察学院 510 2 安徽公安学院 510 2 中国警校分数线汇总(四川):1、文科(警校最低分数线406分)2024全国警察学院在文科录取分数线406分-618分。
最高录取分数线对应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女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应院校: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男生)。
2、理科(警校最低分数线452分)2024全国警察学院在理科录取分数线452分-669分。
最高录取分数线对应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女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应院校: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男生)。
2024年四川警校录取分数线一览表(可滑动查看):#container {width: auto;height: 400px;overflow: auto;}#content {display: inline-block;height: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