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个男人,13岁嫁给熙帝,30成寡妇,死后37年才下葬

对于来说,他一生中最重要的女人就是自己的
【千问解读】
对于来说,他一生中最重要的女人就是自己的祖母。
是孝庄养了年幼的康熙,是孝庄将康熙推向皇位,是孝庄教康熙如何治理国家,是孝庄打开了康熙明君之路的大门。
不过,对于孝庄的亲儿子来说,他却不喜欢自己的母亲,觉得自己的母亲很烦,觉得自己的母亲控制自己太多...... 但是,不管是对于康熙,对于顺治,还是对于来说,孝庄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女人。
孝庄出生于1613年,名叫博尔济吉特.布木布泰,是蒙古科尔沁部落贝勒博尔济吉特·布和的次女。
孝庄从小就聪慧美丽,很得自己父亲的欢心。
由于政治因素,当科尔沁将孝庄的姑姑,也就是嫁给女真族的之后,由于哲哲一直没有为皇太极生下孩子。
于是,为了加强联姻,科尔沁又将年仅13岁的孝庄嫁给了皇太极,成了皇太极的福晋。
13岁的孝庄很年轻,很貌美,在刚嫁给皇太极的时候,很得皇太极的喜爱。
在皇太极继成了的汗位之后,孝庄也成了西宫福晋,成了皇太极后宫里地位第二高的女人,仅次于自己的姑姑哲哲。
重点是,孝庄的生育能力很强,在天聪三年正月初八日,孝庄生下了皇四女雅图,天聪六年,孝庄生下皇五女阿图,天聪七年生皇七女。
孝庄一口气为皇太极生了三个女儿。
不过,她的日子并不是一直都是顺风顺水。
在她生下三个女儿之后,皇太极的女人越来越多了,除了汗的福晋之外,自己的姐姐也成了皇太极的女人。
尤其是海兰珠,得到了皇太极的独宠。
幸好,在皇太极成为的第三年,她为皇太极生下了皇九子福临。
后来,海兰珠去世了,皇太极也去世了,年仅30岁的孝庄成了寡妇。
孝庄运气很好,在与的皇位之争中,反而是自己年幼的儿子成了最后的赢家,成了皇帝。
随着年幼的福临成为皇帝,孝庄也逐渐走上了历史舞台,走上了政治舞台,成了传奇女人。
后来,孝庄死了,离开了人世。
但令人惊讶的是,在她死后,她竟然长达37年没有下葬。
这到底是为何呢? 本来,按照清朝惯例,在孝庄在死后,她应该与自己的丈夫皇太极葬在一起。
但是,孝庄在死前,她嘱咐自己的,说她不想与皇太极葬在一起。
于是,康熙就没有把孝庄的灵枢没有运往盛京与皇太极合葬,而是暂安在京东清东陵,并将孝庄生前居住的慈宁宫东王殿五间拆建于昌瑞山下,称“暂安奉殿”,停灵其中。
但康熙又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所以,这一停就是几十年。
直到登基,直至雍正三年,直到孝庄死后37年,孝庄葬入地宫,才。
对于孝庄为何不想与皇太极合葬,历史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有人说,孝庄生前嫁过人,嫁给了多尔衮,于是她再与皇太极合葬....... 而这,到底是不是真的呢? 没有人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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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为什么废除肉刑?缘于一个十几岁的姑娘
夏、商、如此,更是风行,《盐铁论》中就有“劓鼻盈车、履贱踊贵”的记述。
这种让人切齿痛恨的酷刑,一直延续到汉初。
然而,到了公元前167年5月,西却突然发布了废除肉刑的诏书:“今人有过……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文帝本纪》) 让人惊讶的是,促成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历史重大决策的,竟然是一位年龄只有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
她的名字叫缇萦。
《汉书·刑法志》里记载这样一个案例。
汉文帝时有一个叫淳于意的人,曾任齐太仓令,为官清廉,后辞职研究医术,到处游历给人治病。
有一次在为一个贵妇人治疗时,因贵妇病入膏肓,病重去世,他遭到了诬陷。
昏庸的官吏判他有罪,须受肉刑。
由于淳于意曾当过官,所以应当被押送长安受刑。
与家人临别之时,淳于意眼望哭成一团的五个女儿,不禁,喟然长叹:“哎!可惜我没有男孩,遇到紧急事情,一个有用的也没有!”听到父亲讲这些话,女儿们更是痛哭不止。
这时,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走上前来:“父亲,孩儿虽是女流之辈,如今也要做出一番事业来。
我要和父亲一起去长安,上书皇上,替您洗辩冤屈。
”淳于意没有想到小女儿竟如此勇敢,心中感到很有些宽慰,但从齐地到长安路途艰险,所以坚决不同意。
缇萦以死相求,差解怕闹出人命来,只好带她前往。
经过一路艰难跋涉,父女俩终于到了长安。
缇萦怀着对父亲的无比挚爱,和对千万受刑者的深切同情,请人代拟奏章,并冲破种种阻碍,大胆上书汉文帝陈述冤情:“我的父亲曾是齐地的一个小官吏,有清廉的好名声,现在不慎犯了事,按律当受肉刑。
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
一个人被砍去了脚,就成了残废;被割去了鼻子,就不能再安上,即使他们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
我情愿做官府的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当时官府中的奴婢生活是相当凄惨的,她们日夜劳作没有丝毫人身自由,和囚徒没什么两样。
缇萦为父亲免遭酷刑的这种千里迢迢冒死上书的胆识孝心,和这种甘为奴婢的自我牺牲精神,深深地感动了宽仁贤德、爱民恤民的汉文帝。
同时,汉文帝也充分认识到,继续沿用秦代的肉刑,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政权的稳固。
于是,他下令免除了淳于意的刑罚,也没有让缇萦去当奴婢,并在第二天就下令废除初年还保留的黥(刺面塗墨)、劓(割鼻)、刖(砍断脚趾)三种肉刑,责成丞相、御史大夫冯敬等负责修改刑律。
同年,新的刑律修成并颁行天下。
新刑律规定:黥刑,改为递去头发,以铁束颈服刑四年;劓刑,改为打三百板子;斩左趾,改为打五百板子;对于那些犯斩右趾以及杀人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等罪,于判刑之后又犯笞刑罪者,一律弃市处死;而对于判处其它各等徒刑,在一定年限内无逃亡等行为的,则可相应递减刑罪,直至释放免刑为庶人。
史书称,从此以后社会“风气笃厚,禁网疏阔,刑罚大省”,以至一年之中仅“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汉纪》) 汉文帝废除肉刑,既顺应了民心,又为农业生产保全了更多的劳动力,有利于自身的统治,合乎历史发展的潮流。
而少女缇萦为救父不畏艰难和强权,勇敢地上书,又为汉文帝废除肉刑提供了契机,最终促成了肉刑的废止。
缇萦上书救父的事迹在历史上被广为传颂,著名史学家班固曾由衷地赞叹道:“百男何愤愤,不如一缇萦!”还有人写诗赞扬缇萦:“随父赴京历苦辛,上书意切动机定;诏书特赦成其孝,又废肉刑惠后人。
”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
废除肉刑,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措施而引人注目,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历步,是刑罚制度从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的一个划时代的重要里程碑。
缇萦上书救父不仅成为中国孝道的典范,而且对于推动古代法律制度的改革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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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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