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台诗案对苏轼的影响是怎么回事?乌台诗案的受害人是哪位

苏轼被卷入乌台诗案完全是,乌台诗案整个案件持续
【千问解读】
苏轼被卷入乌台诗案完全是,乌台诗案整个案件持续时间较长,涉及官员也较多,对于苏轼的人生来说可谓是一个转折。
那么乌台诗案对苏轼有哪些影响呢,乌台诗案对苏轼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乌台诗案对苏轼的人生产生了哪些影响,乌台诗案前后他的人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苏轼 首先,从仕途方面来看乌台诗案对苏轼的影响。
在乌台诗案前,苏轼的仕途才刚刚起步,对于政治生涯,苏轼是充满了憧憬和希望的,作为政治家,他十分忧国忧民,希望能够尽自己所有的力量贡献于国家,奉献于社稷,从他诗词中就能深刻的反应。
但在乌台诗案之后,苏轼的仕途经历了转折点,注定了难在仕途上再有所大的建树,这时的苏轼将满心的为国家分忧转换到更为宽广人文情怀上。
其次,从文学作品来看乌台诗案对苏轼的影响,具体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题材的转变。
乌台诗案前因苏轼对于仕途是充满信心的,前期的题材着重点还是放在朝廷上、国家大事之上,经历了乌台诗案后,苏轼的题材有了明显的转变,百姓疾苦成为了新的主要题材。
第二、风格的转变。
前期苏轼的风格以豪迈、气势磅礴著称,历经了乌台诗案,苏轼的风格有了一丝婉约的味道。
揭秘乌台诗案的受害人是谁 众所周知,中国发生了一起较大的,史称“乌台诗案”。
乌台诗案发生的具体时间是公元1079年,整个案件历史将近半年的时间,涉案人员不少,那么乌台诗案的受害人是谁,受害人都受到了何种伤害?如何确认乌台诗案的受害人是谁,都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作为乌台诗案的受害人,最后的结局如何? 乌台诗案受害人苏轼(右) 乌台诗案是一场由监察御史告发,而后在御史台受审的一个案件,整个案件的始末是这样的。
苏轼步入仕途之初,朝廷正在进行变法,新旧两派的长期对峙,斗争十分激烈,苏轼维护守旧派,不赞成变法,并且多次上书表明态度,宋神宗并没有给苏轼任何答复,反而是将苏轼一再调任,直至公元1079年三月将苏轼从徐州调任湖州,苏轼在上书时作写道“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
”这句话被御史台们大做文章,认为苏轼在讽刺朝廷,妄自尊大,为了找出更多的证据来指控苏轼,御史台们便遍翻苏轼的作品,从中掐头去尾,进而用来历数苏轼的罪行,并且坚持要处斩苏轼。
苏轼好友王诜知悉后,连续书信告知苏轼的弟弟,苏辙派人事先通知哥哥,但苏轼怕连累弟弟没有逃逸,公元1079年八月,苏轼被送至御史台的监狱关押,同月被正式审讯,此案件一直持续至1079年底,苏轼在众人的保举下被释放。
在乌台诗案中,主要受害人有给苏辙报信的王诜、苏轼以及苏轼的弟弟苏辙。
王诜被削除一切官职,苏轼无端遭受牢狱之灾并再次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苏轼的弟弟苏辙同样被降职。
乌台诗案的结果是什么 在中国古代,曾经有不少的冤案错案发生,比如窦娥冤之类。
在文字层面,也同样存在着冤案和错案,北宋年间发生的乌台诗案便是一场典型的文字冤案,被告者苏轼是中国宋朝的著名文学家、政治家。
乌台诗案的结果是怎样的?乌台诗案的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从乌台诗案的结果,可以看出北宋朝廷整体氛围如何? 乌台诗案 首先,乌台诗案是一场文字狱,被告是中国的大文豪,因其诗词的字里行间内透露着藐视朝廷的意思,新进派们发起了运动,欲置苏轼于死地而后快,但最终苏轼并没有被处以极刑,而是被再次贬官流放,从湖州流放至黄州,但为苏轼求情者均有所牵连,如驸马王诜、苏轼的弟弟苏辙等。
其次,乌台诗案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苏轼作为北宋时期的大文豪,有许多人钦慕苏轼的文采,就连新派的变法者王安石,对苏轼都抱有深深的惜才之心,王安石也曾上书宋神宗希望不要对苏轼处以极刑。
除此以外还有宰相、曹等多人劝阻。
第二、宋神宗本人也并不赞成处斩苏轼,在乌台诗案的处理上,宋神宗本意也是希望给其一个教训即可,并未曾想取苏轼性命。
第三、留下来的祖训,除了出现叛逆造反的大臣以外,朝廷不斩大臣,苏轼虽然是一代大文豪,但他同样也是宋神宗时期的一名大臣。
从乌台诗案可以看出,北宋朝廷的刑罚整体而言还是较为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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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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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时候老爷对丫鬟动手动脚,丫鬟该如何办?
从很多文学作品中,我们不难看出,丫鬟在古代的地位是相当低的。
那么,就会有人问,万一男主人对这些丫鬟们动手动脚,她们能拒绝吗? 《》中第六回“初试云雨情,一进荣国府”中写的贾宝玉初试云雨,就是在他的贴身丫鬟身上试的。
一般情况下,丫鬟是没有权利抵抗的。
因为在一个大家庭里,男主人就和一样,拥有绝对的权利,假如男主人看上了哪个丫鬟,随时都可以拉她行房,丫鬟也只能答应,很多时候,如果能够成为男主人的“屋里人也是走向富贵的一条好出路,对于丫鬟而言,呢? 如果丫鬟抵抗或逃走,在古代历朝的法律上都规定,主人可以对奴婢非刑拷打,任意虐待,这都是封建社会对人性的一种亵渎。
看来还是现代社会好,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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