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都统”和“清朝总督”谁更大?

【千问解读】
清朝的总督是管辖一省或多省的行政、经济及军事的最高长官。
从官阶上看属于正二品,也可通过兼衔或者都察院右都御史衔,高配至从一品。
也可以兼领职衔,更会成为正一品。
这是妥妥的封疆大吏,其地位和权势可见一斑。
如果这么一对比的话,那么恐怕很多人宁肯当总督不愿意做都统,究其原因是总督的管辖范围更大,管的也更多,权力自然也就更大了。
但其实在大清不管是都统也好,还是总督也罢,权力大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元年设立了八旗都统衙门,这是一个改变。
之前八旗的都统是由旗主向推荐的,自然是听命于旗主的。
但从雍正开始就不同了,都统由皇帝直接任命,办公地点都不一样了。
而在八旗都统内部也有不同。
简单的话,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旗务都统,这类都统就是京师八旗的长官。
第二类是驻防都统,清朝在各省驻扎的长官。
最后一类是赠衔都统,这是一种临时指派的职务,属于虚衔。
某种意义上,都统并不只是负责军事,非常类似督抚,但又受到很大局限,管理的是。
不过在早期都统是可以直接调动辖区内的军队,但权力来源于皇帝,这需要说明白。
可是总督受到的限制更大,尤其是八旗兵是绝对不可以的。
而对地方驻军,总督也是不能调动的,这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带头闹事。
所以说调兵权其实在皇帝那里,总督和都统都是为皇帝服务的而已。
如果两下一对比的话,我们不难发现,都统其实权力是很大的,地位也是超然的,绝对不是总督可比。
毕竟清朝是是满人的天下,而八旗又是满人的命脉,那么这些都统可见其实力不容小觑,虽说没有总督管得宽,但地位比总督要大。
不过到了清朝后期就不同了。
总督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把持朝政那些年,越来越重视汉臣,这也导致地方总督权力过于大了,俨然一个个小王国。
而反之,由于八旗兵的衰败,打不了仗了,充其量变成了一个无所事事的贵族集团了。
那么都统的管辖也出现了变化,甚至很多时候,都统都感觉消失了一样。
但即使如此,都统天然的地位绝对了他比总督地位要高。
尽管权力早已不如总督那般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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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的反腐奇招:“即时候补”防官官相护
历朝历代,像雍正朝这样清官遍地的,极为少见。
说起来,这并非那个年代的人觉悟特别高。
反腐这事儿,光靠个人觉悟显然是不够的,还得靠手段。
雍正的反腐手段,层出不穷,令人大开眼界。
其中,有一招叫“即时候补”。
“候补”,在古代挺常见。
符合做官资格的人太多,但官位有限,后来的人便只能哪儿凉快先在哪儿呆着,这就是“候补”。
“候”个三五年的,挺常见;“候”个十年八年的,也不少。
有的人,终其一生,都没能“扶正”。
针对这个难题,雍正充分发挥了想象力,将其与反腐倡廉联系在一起。
每次派大臣下去查账,后面必定跟着一大群候补官员。
这些候补官员,根据“候”什么官位,也分。
只要查出一个贪官,就地免职,再根据罪状审判。
而且,立刻从随行的候补官员中,选出一个和贪官同等级的候补,补上贪官免职后的空缺。
这一招,够狠,也够妙。
历来,贪官反查账的手段,多是打通关卡,官官相护,这才使得腐败难以杜绝。
可这么一来,前来查账的都是对自己官位的人,巴不得自己有问题,即刻免职,好立马上位。
这样的人,岂会因接受贿赂而放弃了做官的机会?毕竟,贿赂再多,也不如自己亲自上马当官,来得过瘾! 二来,这也能减少贪官卸任后留下的巨额亏空。
多数贪官,一旦即将卸任,总会竭尽全力大捞一笔,留下的大坑就留给后来的继任者来填补。
继任者,填补亏空自然得大费力气,而后自己再接着贪,又继续留下大坑给后来者。
如此,恶性循环,导致贪污不绝。
之前,查账的人并非继任的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所以,贪官用点小钱,贿赂一下查账的人,自然就可以蒙混过关。
至于后来的继任者,只能自认倒霉了。
可如今,继任的就是查账的,若是账不明,受害的就是自己。
因此,查账的比谁都更严格! 其实,雍正这一招,还另有个妙用,就是可以用来监督查账的大臣。
官官相护,这是以往贪污难以禁绝的原因之一。
如今,对于那批候补官员来说,事关自己的前途,有没有官做,就看这一回了。
能把贪官揪出来,自己自然就不用再“候”。
否则,“候”到何年何月,真是难说!于是,哪怕大臣职位再高,可若是有胆量挡人官路,只怕也会犯了众怒。
雍正的这招“即时候补”,让贪官无处可逃,无路可通,堪称是反腐一大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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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在自杀结束生命的时候 古人为什么都喜欢选择“自缢”之多
自杀方式是一个人结束生命时借用的手段,古代自杀者采用了多种自杀方式。
大致有自缢、伏剑、自刎、自刺、自触、投河、自焚、祈死、饮药、烹死等。
本文以春秋时代的古人为例,介绍一下他们为什么喜欢“自缢”这种自杀方式。
统计春秋时期自杀者采用的 10 种自杀方式中,采用自缢方式自杀者,远远超出其他自杀方式。
那么“自缢”到底有什么吸引人的地方呢? (一)自缢不属肉刑 “缢”是致死的方式之一,但是与“肉刑”这样的处死方式有本质的不同。
春秋时期有“刑不上大夫”的规定,所谓的“刑”是指“肉刑”,也就是“肉刑”不施与大夫。
于是,自缢这种肉刑之外的致死方式就成为春秋时期贵族的首选。
那何谓肉刑?这是一种对于有罪之人割裂肌肤、切断肢体的刑罚,“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尚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注:“五刑:墨、劓、剕、宮、大辟。
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朴、赎刑,此之谓九刑。
” 春秋时期继承了西周刑罚的制度,五刑同样构成了春秋时期刑罚的主体。
五刑中,墨、劓、剕、宮四者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而大辟则是死刑。
墨刑,又名黥刑,是一种在犯人脸上刻字的刑罚,这是五刑之中最轻的一种。
劓刑,即割掉犯人的鼻子。
剕刑,又称或刖刑,就是砍掉犯人的手足。
宫刑即腐刑。
《周礼·司刑》载:“宫罪五百。
”郑玄注:“宫者,大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
”大辟,即死刑,这是五刑中最严重的刑罚,剥夺犯人的生命。
春秋时期,被施以肉刑之人是会受社会歧视的,“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
遇之塗,弗与言也。
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当时包括士在内的贵族阶层与君主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贵族的荣誉也代表着君主的荣誉,所以才有“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之说。
贵族不受肉刑,是为其保留了最后尊严与荣誉,所以“自缢”这种不属于肉刑的自杀方式也更受到贵族的认可。
(二)自缢可保全尸 春秋时期,孝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爱惜自己的身体,正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一个人从四体至毛发肌肤全部受之于父母,为人子者需要常常谨慎,害怕对于身体有所损伤,有违孝道,即“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故不敢毁伤”。
所以曾有这样的事发生:乐正子春曾有一次把脚伤了,数月不出其屋并且面带忧色,他的弟子问其原因,乐正子春回答:“吾闻诸,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
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
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
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
’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
” 春秋时人为了遵守孝道而对于身体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即便是在自杀时也会更加倾向于在身体不受损伤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所以,自缢作为一种能够免受酷刑、保留全尸的自杀方式成为了春秋时人自杀时的首选。
(三)自缢不需流血 春秋时人认为血即生命,是灵魂的寄托。
《·说林上》:“夫死者,始死而血,已血而衂,已衂而灰,已灰而土。
及其土也,无可为其矣。
” 生命的结束开始于血的流失,古人因为对于生命的重视,自然的对于血也产生了崇拜之情,在春秋时期,血崇拜的两个最重要的表现便是血祭与血盟。
血盟,是血崇拜的另一种表现。
血盟之事在春秋时期十分的常见,在此仅举一例,《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大败于,逃亡到随国,吴军追击到随国,要求随国交出楚昭王,随人拒绝,楚昭王于是割破子期心口取血而与随国人盟誓。
“王割子期之心,以与随人盟。
” 笔者认为春秋时人用自缢的方式自杀,与血崇拜的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一,血液当中寄托着生命与灵魂,即便自杀者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因为灵魂观念的存在,他们也不希望灵魂随着血的流失而逝去。
第二,春秋时人考虑的便是血的禁忌,“祭服敝则焚之,祭器敝则埋之,龟筴敝则埋之,牲死则埋之”,对其血液掩埋的目的,郑玄注:“此皆不欲人亵之也。
” 自缢者可能同样不想让人玷污了自己的血液,所以才采用这种不流血的自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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