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荆轲刺秦王”不为人知的失败真相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4-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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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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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刺秦王为什么会失败?被杀前他说了一句话

公元前227年,也就是秦王一统天下的六年前,秦国廷发生了一次惊悚的行刺事件。

燕国派出的使者兼刺客,在经过一番拼斗后,,不但没能杀死嬴政,而且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行刺宣告失败。

荆轲刺秦为何是这样一个结果?有人说荆轲剑术不精,不是嬴政的对手;有人说荆轲势单力孤,没有胜算;有人说秦灭六国是大势所趋,荆轲螳臂当车。

,。

笔者分析认为,荆轲并没有刺死嬴政的想法。

荆轲祖籍是齐国,出生在卫国。

荆轲是个不甘寂寞、不甘平庸之人,他想为本国效力,但卫元君没搭理他。

遭到冷遇后,荆轲又到过别的国家,结果都没找到好工作,最后辗转到了燕国。

后来,荆轲经人举荐结识燕国,便有了刺秦之事。

从荆轲的角度看,他跟燕国素无瓜葛,来燕国完全是为了讨生活,找个衣食无忧的好工作,而行刺嬴政是卖命的差事,他愿意去送死吗? 荆轲不是个庸人,他的爱好非常广泛,喜欢读书、击剑、论剑、下棋、喝酒、唱歌,懂帝王术,而且喜好美色。

在众多爱好中,读书是第一位的,《》两次提及荆轲这一爱好,“好读书”“为人沈深好书”。

书读多了,难免会带来些书生气,所以他跟别人论剑、下棋时会遭到白眼,灰溜溜而去;酒喝多了,荆轲会抱着好友哭上半天。

让这样的人当刺客,难免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喜欢读书的人,剑术未必糟糕。

那么,荆轲的剑术如何?史载,荆轲曾“与论剑,盖聂怒而目之”。

盖聂是当时有名的剑客,荆轲闻名后表示不服,便找盖聂比划比划,几招过后,盖聂不跟他玩了,用眼睛狠狠地瞪他。

用盖聂自己的话说,“曩者吾与论剑有不称者,吾目之”,言外之意,荆轲这后生有点嫩,水平比较洼,属于二流剑客。

用这样的人去行刺,能否靠近目标都很难说。

事实上,荆轲对行刺之事感到惧怕。

当太子丹交给他这项任务时,他沉默许久才答应。

大话好说,事情难办,“提一匕首入不测之强秦”,无异于飞蛾扑火。

领了差事后,荆轲迟迟没有行动,太子丹催他,他一再拖延,并提出了两个附加条件,“诚能得樊将军首,与燕督亢之地图献秦王,秦王必说见臣”。

荆轲一下子给太子丹出了两个大难题,地图的事好办,拿樊於期的人头就难了。

荆轲颇有心术,精于算计,他知道太子丹很难为,必舍不得下手;樊於期好不容易逃出生天,也必不会放弃生命。

荆轲一席话,原本想吓跑樊於期,万万没想到,竟让愚忠的樊於期在仰天太息流涕、偏袒扼腕后自刎而死。

事后,太子丹趁热打铁,为荆轲寻了一把见血封喉的徐夫人匕首,还给他找了一个帮手秦舞阳。

这下,荆轲该出发了吧,但荆轲还在拖延,说是要等一个人。

其实,这都是借口,荆轲一则内心胆怯,二则仍在算计。

太子丹曾说,“诚得劫秦王,使悉反诸侯之侵地,若曹沫之与,则大善矣;则不可,因而刺杀之”。

这是太子丹定下的上下策,让荆轲做好两手准备。

上策,让荆轲效仿曹沫,用匕首逼嬴政发誓退还土地,两国和好;下策,让荆轲直接干掉嬴政。

荆轲看中了上策,这样做,不仅可以立下大功,而且能全身而退,归国后一番富贵。

然而,历史不能复制,“柯地之盟”和“入秦定盟”。

不同时,不同势,不同事,志在统一天下的嬴政不是甘做一方霸主的齐桓公,书生意气的荆轲也不是的曹沫。

荆轲想学曹沫,那只能是他单相情愿。

要等的人始终没来,也不可能来,荆轲在太子丹的催促下不得不程了。

多日来,太子丹对荆轲那个好啊,“尊荆卿为上卿,舍上舍。

太子日造门下,供太牢具,异物间进,车骑、美女恣荆轲所欲,以顺适其意”。

活了几十年,平日最多只能跟屠夫共饮劣质酒的荆轲哪受过这般待遇?如今要全部抛下,荆轲能舍得吗?能不想再回来享受上帝般的生活吗?虽然嘴上喊着“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荆轲心里想的却是一定要回来,而且是风风光光地回来。

当年,“曹沫执匕首劫齐桓公,桓公左右莫敢动”的场景一直盘旋在荆轲的脑中,曹沫第二即将诞生。

图穷匕见时,荆轲“左手把秦王之袖,而右手持匕首纆抗之”,想拉住嬴政,把匕首架在其脖子上,逼嬴政就范。

然而,荆轲失败了,嬴政的袖子太长了,他还没靠近目标,袖子就被他扯断了。

事情就坏在这上面,若荆轲直奔主题,把匕首直接刺向或掷向嬴政,嬴政根本没有活下来的可能。

战机稍纵即逝,上策不成走下策,但一切都晚了。

嬴政受到惊吓后,跑得比野马还快。

的荆轲,被嬴政趁机一剑斩掉一条腿,成了废人。

荆轲瘫在地上,最后来了个孤注一掷,结果,把匕首掷偏了。

死到临头,荆轲自嘲似的说了一句话,“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

这是一句实话,道出了荆轲此行的真正目的,不是行刺,而是劫持,不是杀人,而是为了一纸随时都会被撕碎的保证书。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残酷,荆轲被乱刀砍死。

没有刺客的果断,没有必死的决心,没有过人的剑术,荆轲还未入秦时,就已经注定要失败,而且是完败。

荆轲最终毁在他的书生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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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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