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妻妾地方到底是什么样的 两者的地位永远不会改变

在中国古代,妻妾成群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妻妾制度密不可分,且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称得上是奇葩。
【千问解读】
在中国古代,妻妾成群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与中国的妻妾制度密不可分,且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称得上是奇葩。
可以说,这一制度是伴随着中国母系社会的消亡,逐渐萌生并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人看来,古代的“妻妾制度”是一种缺乏文明的体现,是一种没有人性,接近残忍的制度。
这里说它残忍,主要在于这样的制度将“阶级”的概念引入到了家庭之中,并且,也让枕边人、亲骨肉也有了轻重、贵贱之分。
明明是血脉相连,却非要分出个嫡庶有别,使得压迫和被压迫之感油然而生。
说到底,还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在作祟。
其实,对于这样的制度,古代很早就有人提出过异议,认为: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性。
但是,人们渴望平等,追求公平的心愿,却抵不过统治阶级的享乐主义,更拗不过社会的专制与独裁。
虽然,众人诟病,但妻妾制度却一直被延续下来,并且,还衍生出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体系化的规矩和要求。
现代很多人提到古代的婚配制度,会说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如果,你是一个生活在中国古代的人,那么,你若说出这句话,会被人看做是不守礼法,没有道德的人。
因为,中国古代一直以来都是“一夫一妻”,小老婆实际上根本算不上是一个合法的配偶。
所以说,对于古代婚配制度的准确描述,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平民的正室老婆之所以称“妻”,这在《礼记·曲礼》中就有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话说,在氏族时期,有一个“媵制”,这是氏族首领才可以实行的婚姻制度。
即:在女方出嫁的时候,必须找一个同辈的女性作为陪嫁,一起嫁到夫家去。
陪嫁的人可以是姐妹或者是奴婢,这些陪嫁过来的人,则属于“媵妾”。
在这之后,慢慢的就正式出现了“妾”这一称呼。
“妾”在一个家庭之中,虽然也要侍奉夫君,肩负生儿育女的义务,但是,她却享受不到“妻”的待遇。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因为,在看中门第、出身的古代,娶进门做妻子的女子,她的家庭出身,往往比妾的地位高,所以,她们的待遇自然不会相同。
此外,在古代,妾的出身一般都比较低下,比较贫苦,算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家庭,甚至,有的还是战后的俘虏或战利品,因此,就有了“娶妻纳妾”的说法。
娶妻的时候,送到女方家中的礼物、钱财被叫做“聘礼”,但是,纳妾的时候,男方给的一些财物,则被称作是“买妾之资”。
在古代,妻妾之间还有这样的差别,一旦做了妾室便没有资格被扶正做妻子。
哪怕你有成群结队的妾,但是,只要你没有娶妻,就还算是单身贵族,逍遥自在。
如果不幸,即使夫家的正妻先死了,下面的小妾也不可能有扶正的机会,必须要再选一个的良家女子,作为新的嫡妻再娶过门。
一旦成为了别人的妾,可以说,这个女子一生的命运就被定格了。
到了唐宋时期,这样的规矩更是得到了明确的认可和严格的执行,甚至成了不可撼动的铁律。
在《唐律疏议》中明确指出:如果谁把妾升为了妻子,那么,就是触犯了法律法规。
如果被告发,夫妻二人要一起蹲监狱,服刑一年半时间。
光坐牢还不行,而且,在被处理完之后,二人还需要强行离婚。
可以说,这种要求是非常苛刻了。
在《汇苑》中说过:“妾,接也。
”说的就是,古代的妾只能是作为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可以跟丈夫亲昵,生儿养女,但是,她们却没有资格,也不配作为妻子。
虽然,同样与丈夫同枕共眠,也耗尽辛苦生养子嗣,但是,妾却依然摆脱不了,被当作物品买卖的命运。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极度封建的阶级社会,且采用家长制度。
因为,儿女的婚姻多由父母包办,所以,夫妻二人则无权干涉自己的婚姻,更谈不上婚姻的自由。
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才从根本上不允许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特别是所处阶级和层次都不尽相同的两家,更不可能实现婚配。
另外,相关条文不仅明确规定了妻妾有别,还对具体的差异做了详细的说明。
在《礼记》中就明确的说了:如果一对青年男女,因为自由恋爱,私定终身,相约私奔的话,那么,女方不仅会彻底失去成为妻的资格,连双方的家族也会将其认定为妾。
即便这个女子是一个良家孩子,但是,只因为想要跟随爱人的脚步,便永久失去了成为人妻的资格。
即便是同样侍奉公婆,孝敬父母,在夫家相夫教子五六年之久,也依然换不来夫家的认可,更得不到双方家族的重视。
这样的女子,不仅没有资格参加家族祭祀,连她为夫家所生的孩子,都不能是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由此可见,妻妾制度可以说是一项蹂躏妇女、残害女性的制度,让女子没有尊严可言。
在这样制度下,男女双方不仅无法选择自己真正心仪的人,还必须面对父母包办的婚姻,过着同床异梦的夫妻生活。
直到中华时,“一夫一妻制”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中就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参考资料: 【《》、《宋刑统·户婚律》、《唐律疏议·户婚》、《律例汇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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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中国古时候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石
但通过梳理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可以明确认定:井田制不仅是土地分配方式,更是以国有土地为核心、以劳役赋税为纽带、以宗法等级为框架的经济制度体系。
这种制度深刻影响了商周时期的社会经济结构,成为理解早期国家治理的关键密码。
一、制度形态:土地国有制的经济载体 井田制以 井 字形土地划分为基本特征,每方里土地被划分为九块,中央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
这种布局不仅具有空间规划意义,更构建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机制。
周天子名义上拥有全国土地,但实际控制权通过层层下放,形成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莫非王臣 的虚实结合所有权结构。
土地分配严格遵循宗法等级:天子直辖千亩籍田,诸侯受封百里方田,卿大夫享五十里采邑,士族则领二十五里职田。
这种层级分配模式既保障了统治阶层的经济特权,又通过 同养公田 制度将普通劳动者固定在土地上。
公田产出作为赋税上缴,私田产出归耕种者家庭,形成 公私结合 的收益分配机制。
二、经济运行:劳役地租的制度实践 井田制的核心经济逻辑在于劳役地租的征收。
农民需先完成公田集体耕作,之后才能经营私田,这种 先公后私 的劳动顺序实质是变相的实物税。
据《》记载,公田产出占整体收成的九分之一,但实际征收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时期有所差异。
这种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通过私田分配维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为确保制度运行,西周设立专门田官体系:中央设 司徒 统筹土地管理,地方设 田畯 监督农业生产, 遂人 负责土地分配。
这些官员通过丈量土地、划定疆界、组织耕作等职能,将分散的农业生产纳入国家经济体系。
同时,配套的沟洫水利系统既满足灌溉需求,又构成天然的地理界标,强化了土地管理的物理基础。
三、制度衰变:生产力变革的必然结果 时期,铁制农具与牛耕技术的普及彻底动摇了井田制的经济基础。
铁犁使个体家庭具备独立开垦能力,牛耕则将耕作效率提升数倍。
据《国语》记载, 作丘赋 时,私田占比已达可耕土地的60%以上。
这种生产力跃升导致三个结构性变化: 土地私有化:新兴地主通过开垦荒地、兼并小农,逐步突破 田里不鬻 的禁令。
改革按亩征税,实质承认了土地私有。
赋税转型: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变, 相地而衰征 根据土地肥瘠确定税率,秦国 变法 彻底废除井田,推行 壹赏壹刑壹教 的编户齐民制度。
社会解构:井田制下 农夫不得出井 的固定身份制度瓦解,出现 客卿 舍人 等新型社会阶层,加速了从宗法社会向的转型。
四、历史定位:早期国家治理的制度创新 井田制作为商周时期的经济基石,其制度设计具有多重历史价值: 经济统筹功能:通过公私田比例控制,实现国家财政与民生保障的平衡,西周时期 千耦其耘 的集体劳动场景正是这种统筹的体现。
社会控制手段:将农民束缚在井田网格中,配合 礼不下庶人 的等级制度,构建了严密的基层治理网络。
文化象征意义: 井 字形布局既反映 天圆地方 的宇宙观,又体现 平均地权 的朴素理想,成为后世 仁政 思想的重要源头。
尽管该制度在战国时期彻底瓦解,但其 授田-课税-徭役 的经济逻辑持续影响后世。
从秦汉的 名田宅 到北魏的 ,历代土地改革总能在井田制的废墟上找到制度基因。
这种跨越千年的制度传承,印证了井田制作为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典范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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