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身份不是“免罪金牌”考验期再次犯案获刑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12-04 点击数:

【千问解读】

未成年人身份并非“免罪金牌”。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将他人打伤,因有未成年人、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

在考验期内,刘某某再次盗窃车辆内财物,最终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玩游戏产生口角,进而殴打被害人。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因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

在考验期内,被告人刘某某又以“拽车门”方式,盗窃停放在小区路边车辆内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余元。

最终,检察机关撤销对被告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故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再次犯罪被判实刑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同样设置了诸多保护条款,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没有底线,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是“免罪金牌”。

本案例的意义在于:告诫涉罪未成年人,要珍惜法律的宽容,在赋予机会时,一定要遵纪守法、自重自爱、自我救赎。

辽中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司法保护工作,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两个层面双向发力,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切入点,不断强化专业审判,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打造机制为基、保护为先、普法覆盖、延伸预防的少年审判工作格局。

融合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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