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钺锋被逮捕!曾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12-04 点击数:
简介:据最高检12月4日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千问解读】

最高检12月4日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原常委、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钺锋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资料显示,李钺锋是台湾中坜人,1958年7月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1976年6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加入台盟

李钺锋是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高级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二级高级律师,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他曾长期在重庆工作,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2017年12月,李钺锋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正部长级)。

今年3月23日,李钺锋被查。

10月,李钺锋被开除党籍。

通报提到,经查,李钺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 违反组织要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 长期投机钻营,大搞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以“放贷收息”等隐蔽方式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款催收、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钺锋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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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有什么样的特点?

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

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

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职官志》)。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

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

洪武十五年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

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

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

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

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

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

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

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

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

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

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

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

在中央,仍设都察院。

早在入关之前,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

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

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

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

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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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朝为官不容易是怎么回事?监察严硬性规定多

在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考验。

《元典章·刑部八·取受》云:“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重典治吏,时便制定了严禁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

后又颁布《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对各种职务赃罪都作出定性。

明确规定:“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告叙。

再犯,终身不叙。

”官员“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巡按去处并不得求娶妻妾,如违治罪;任所并巡按去处并不得拜识亲眷因而受人献贺财物,如违以赃论。

”“诸职官到任,辄受所部挚见仪物,比受赃减等论。

”元成宗还诏曰:“诸有司桥梁不修,道途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强者,按治及监临官究治之。

诸有司不以时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庐舍,溺民妻子,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笞二十七,典吏各一十七,并记过名。

”甚至规定:如果犯人“其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监狱主管难逃其责。

元朝重典治吏不光有种种硬性规定,且监察甚严,其监察制度比历朝都完善。

元朝的监察机关御史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惸独流移,强暴兼并,悉纠举之”。

御史台和中书省、枢密院互不统属,三足鼎立。

元朝在《设立宪台格例》中明确规定,中书省、枢密院凡有奏禀公事,与御史台一同闻奏。

尤其是中书省有关重大政事的上奏,必须有御史大夫副署丞相的奏章才能生效。

元朝以前,地方从未建立过正规的监察机构。

元朝不但在地方建立了正规的监察机构,还形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独立监察系统,分属诸道肃政廉访司和御史台。

元朝不仅监察官员多,而且品级也高于历朝。

御史台御史大夫由从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元朝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选用,“擢官必自圣裁,取人必忠纯体国以成笃厚之政。

”所以,御史台及地方诸道肃政廉访司行事,“它官虽贵且重,不得予”。

当然,御史台及地方诸道肃政廉访司的官员若违失犯法则是要加等治罪的。

“诸风宪,荐举必考其最绩,弹劾必著其罪状,举劾失当,并坐之”;“诸风宪官吏但犯赃,家等断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刑法志·职制律》)“……不应坐赃出首,今后有犯人,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

经赦不赦……”(《元典章·台察咨禀登事》) 总之,在元朝为官不那么容易,不那么舒服惬意,不那么好混日子。

重典之下必廉必勤且不论,还有如芒在背的监察在等着你,如果你铸下这样那样的失职、过错,甚或胆敢越雷池一步,触犯法规,别说官位难保,乃至性命堪忧。

说:“治无小而乱无大也。

”则有言:“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

”元朝治吏用重典,确实令其官场污弊较少,比后来明清两朝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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