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网校202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学员备考秘籍曝光,高分有诀窍!

作者:小千 更新时间:2024-11-28 点击数:

【千问解读】

在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征程中,中大网校成为了众多学员坚实的后盾,助力他们迈向成功的彼岸。

以下是几位学员在查分后的真实反馈,他们的经历与感悟,无疑为后来者点亮了前行的明灯。

学员一满怀感慨地说道:“跟着咱们机构走,想不过都难。

” 在备考的关键时期,他发现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学习资源 —— 考试前两日购买的试题。

让他惊喜不已的是,其中竟然出现了原题。

这不仅极大地增强了他在考场上的信心,更为他顺利通过考试增添了有力的砝码。

这份意外之喜,也充分彰显了中大网校在辅助学员备考方面的专业,能够提供如此贴合考试实际的学习资料。

学员二则对老师们的督促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感谢老师各个阶段的督促。

” 在忙碌的生活中,他每天都会特意抽出半个小时的宝贵时间,每日每门十道题打卡,正是这种日复一日的坚持,让他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

他深知,备考不仅仅是一时的努力,更是一场持久的马拉松。

除了日常练习,他还认真研究每年的题目以及高频题,通过对这些重点内容的深入剖析,他准确地把握了考试的脉络,从而显著提高了自己通过考试的概率。

学员三的备考方法简单而有效:“讲义和考题结合看的,就过啦。

” 他深知讲义是知识的精华浓缩,而考题则是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试金石。

通过将两者紧密结合,反复琢磨,他能够迅速发现自己在知识理解上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强化。

这种双管齐下的学习方式,使他在备考过程中事半功倍,最终成功跨越了考试的门槛。

而学员四则详细分享了自己的备考心路:“说一说我考房经的经验,一共4科,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业务操作2个科目个人认为比较难。

” 面对这些挑战,他毅然选择了中大网校的精讲课。

在学习过程中,网课的老师们,尤其是张洁涵老师,给他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张老师授课时重点突出,能够准确地抓住每一个知识点的核心要点,并且总结得十分到位。

在张老师的悉心指导下,那些原本晦涩难懂的知识变得清晰明了,复杂的概念也被轻松化解。

这让他在面对难度较大的科目时,不再感到畏惧,而是充满信心地迎接挑战,最终顺利通过了考试。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其他学员的成绩及经验分享:

还有很多很多,篇幅限制,不一一展示...

这些学员的成功并非偶然,他们在网校的陪伴下,各自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备考方法,并持之以恒地付诸实践。

无论是借助专业的学习资料、依靠老师的督促与指导,还是通过巧妙地结合讲义与考题,亦或是在老师的引领下攻克难关,都为广大房经考试的备考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中大网校也将继续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助力更多学员在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以及未来的职业道路上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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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鷟为什么不停的参加考试?他在文学方面成就如何?

张鷟,字文成,道号浮休子,时期大臣、小说家,深州陆泽县人。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张鷟(约660—740),其名鷟(zhuó),源于幼时梦中见一只飞舞的大彩鸟,他爷爷认为是五凤之一的鸑鷟,就以此为名,“吾儿当以文章瑞于明廷。

”望孙成凤(凤为雄性,古龙笔下陆小凤就用对了)之意,十分殷切。

为什么说张鷟是唐朝资深公务员呢?我们来看看他的“公务员”的光辉历程:上元二年(675年)参加考试,高中;仪凤二年(677年),参加“”科目,过关;垂拱(688年)前后,参加“词标文苑”科考,高中;长寿元年(692年)和证圣元年(695年),两次参加皆过;神龙元年(705年),复位,参加“才膺管乐”和“才高下位”两科,同时中举;景云二年(711年),参加“”科,又双叒叕高中。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中举的张鷟要不停地参加考试呢?这就涉及到唐朝的。

首先,当时的读书人即便通过科举之后,也不能直接为官,只是取得了通向仕途的一个资格,还要到吏部参加铨选。

其次,通过了吏部铨选考试,仍不能得到合适的官职,还要再等待“守选”。

以上仅指“常举”,是为那些有关系的人准备的。

那么有能力无关系的读书人除了进士科之外,还有一个“制举”,朝廷不定期会举行考试,从而选拔合适的人才。

但是,你认为这样就,就可以一劳永逸了吗?读书人,你太天真了。

唐朝六品以下官员任期期满后,是往往不能连续任职的,需要再次等待“守选”,才能获取下一个官职。

明白为什么有句教诲叫“朝廷有人好做官”了吗?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幸好,除了靠关系,朝廷是不会忘记有能力的读书人和官员的。

你不想“守选”?可以。

只要再参加“制举”考试过关,便能够留任,迁任,甚至还可以等到上官青睐破格提拔。

大家通过以上的操作方式,可以清楚地认知做个“唐朝公务员”是有多么的困难。

但是,这完全就是为张鷟这种“考试小能手”量身打造的好不好啊。

我们可以回头再去看看张鷟的数次考试,简直还要太简单太容易。

“天才”的世界,果然不好懂得。

这个科举制度的“宠儿”,其为官当然不是白做的,因为从地方官一步步做到中央官,积累下丰富律法经验,张鷟写了一部《龙筋凤髓判》。

所以说“天下最怕认真二字”,又所以说“处处皆学问,最怕有心人”。

这部书影响后世宋元明清各代,遍及日本、朝鲜诸国,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法律体系。

张鷟的人生就像开了挂一样,他不仅是一名合格的“唐朝公务员”的典范,而且他还是一位具有超前意识的小说家。

这种才华不光表现在他写了一部笔记小说集《朝野佥载》,而是写了一部传奇小说《游仙窟》。

这真是一部“传奇”的小说!首先,它是带有自传色彩的;其次,它是玄幻的;第三,它是婚外情的;第四,最最重要的来了,它是一部具有鲜明色彩的“色彩小说”。

这样的小说,放在“404”扫荡之前,搁网上肯定引领潮流,称霸“YY流”网络小说。

张鷟在当时已经颇负文名,时人称其文章如“青钱”,就是说大家喜爱他的文章,已经达到像喜爱流行的铜钱一样。

因此,张鷟得了一个外号:“青钱学士”。

现在作为一个,专门用来夸赞人的文采好。

史载:“是时天下知名,无贤不肖,皆记诵其文”,不仅如此,而且:“新罗日本使至,必出重金购其文。

”可惜,后来因为写了那部传奇小说《游仙窟》之后,遭到正统朝廷重臣的鄙视,张鷟被人诬告遭到贬谪。

他的为官人生就像画了一个圆圈,起于襄乐县尉,最后终于临桂县尉。

张鷟在垂拱四年又一次制举,参加“词标文苑”科考,再次高中之后,被升任为洛阳县尉。

相比于第一次的襄乐县尉,不仅是升官,更是从偏远的小县城转任到了当时的一线城市洛阳。

这种愉悦的心情,让张鷟写了《咏燕》,此生唯一一首流传下来的诗歌作品。

《咏燕》 [唐]张鷟 变石身犹重, 衔泥力尚微。

从来赴甲第, 两起一双飞。

对于此诗写作时间,刘肃在《大唐新语》中记载的更为详细:“张文成以词学知名,应下笔成章、才高位下、词标文苑等三入科,俱登上第。

转洛阳尉,故有《咏燕》诗。

其末章,时人无不讽咏。

” 在诗的开端,诗人表现得非常沉稳,并没有飘起来。

“变石身犹重”,变石,据庾仲雍《湘中记》记载:“零陵有石燕,得雷风则飞,颉颃如真燕。

”此处,诗人谦虚地打了个比方,把自己没有得志时的样子比作一只石燕。

这个说法非常形象,有点儿“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感觉。

其中自然蕴藏着诗人的大抱负,不过为了矜持,还是需要故作姿态,装出一副沉稳的模样。

既然谦虚,那就继续下去,一“牵”到底。

“衔泥力尚微”,燕子衔泥筑巢,常用来比喻其人非常勤勉,积极向上。

燕子筑巢于某处,亦常被认作是吉兆,“衔泥金屋外,表瑞玉筐中”(陈萧诠《咏衔泥双燕诗》)。

“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乌衣巷》),燕子被作为富贵的代名词。

在这里,诗人看上去是说自己的才能低微,有些不堪重任,其实骨子里透露的却是希望给自己更好的官职。

毕竟,对于我们的诗人而言,这不是第一次,他已经是一位官场老手了。

正因如此,在末尾两句,诗人终归是展露出自己的满腔愉悦,还有那么丝丝缕缕的期盼。

“从来赴甲第,两起一双飞”,据《艺文类聚》引《宣城记》记载:“侍中纪昌睦初生,有白燕一双出屋,既表素质,宦途亦通。

”这么一来再仔细去看这两句,似乎是写燕子把自己的美巢筑在豪门贵族的里,飞进飞出的时候总是对对双双,此种情景看上去毫不恩爱甜蜜,格外令人羡慕不已。

然而,结合到当时的实际状况,我们大约就可会心一笑。

话里话外,无不露出诗人喜悦的面孔,仿佛在说来夸奖我啊,此次参加制举考试,我又通过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国古时候法制经验:死刑并不能彻底杜绝人口买卖

我们今天的“拐卖”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出现得很晚。

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

一律处死刑的时代 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另一条《捕律》规定,能够告发“略人”犯罪的,政府奖赏黄金十两。

史称“汉承秦制”,那么西汉初年的这几条法律,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

显然,“略卖人”被认定是极其严重侵害社会秩序的重罪。

不过,如果“略人”后自己强娶为妻,被认为危害程度要低一些,因此规定于《杂律》,罪犯“斩左趾以为城旦”(砍去罪犯左脚的前脚掌后从事筑城苦役)。

由于古代社会长期存在奴隶制度,人口买卖是一桩公开的生意,存在广大的“买方市场”,单靠死刑威慑,并不能消灭此类犯罪。

最著名的事例是汉初窦皇后(皇后)的小弟弟窦广国(字少君),他四五岁时就“为人所略卖”,家里到处寻找都找不到,先后被转卖了十几家主人。

他曾经被卖在宜阳,为主人进山烧作炭,作业现场发生了山崩事故,当时在山坡下有一百多人全都死在了事故中,只有窦少君一个人得以逃脱。

大难之后,窦少君又被转卖,新的主人把他带到了长安。

听说朝廷新立的窦皇后是观津人,他还记得自己老家的县名就是观津,也还记得自己本姓。

于是请人写了文书,将小时候姐姐采桑时,自己爬到桑树上摔下来的经历作为验证。

窦皇后也还记得自己的这个小弟弟,招他进宫盘问,上演一双姐弟相认的悲喜剧。

区分后果的法律规定 以后的法律仍然一直将“略卖人”列于不得赦免的重罪之列,但强调按照“略卖”的行为后果分别处罚,不再采用如秦汉那样简单的“一刀切”处死刑的刑事政策,处刑也有所减轻。

最为典型的是的法典《唐律疏议》。

其中的《盗律》“略人略卖人”条,明确“不和为略”(没有经过双方合意的就是“略”),而且10岁以下,即使本人表示愿意,也属于“略”。

除了直接的暴力胁迫外,“设方略”拘禁人身也属于“略”。

凡是略人作为奴婢的,处以绞刑;略人作为“部曲”(身份略高于奴婢的贱民)的,处以流三千里;略人作为妻妾子孙者,处以徒刑三年。

另外,唐律又规定了“和诱”,就是以欺骗之类的手段获取对方同意进行的人口买卖,处刑进一步减轻,“和同相卖为奴婢”,处流二千里;尚未售的,再减一等为徒刑三年。

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同畜产”,因此如果是“略卖”他人奴婢的,作为强盗罪处罚;“和诱”他人奴婢出卖的,“以窃盗论”,最高处刑流三千里。

如果是家长略卖卑幼为奴婢的,按照殴打卑幼的罪名处罚。

卑幼亲属指弟、妹、子女、女、侄子女、外孙、儿媳孙媳、堂兄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

最高刑罚为徒三年。

如果是“和诱”的,减一等处罚。

对于买方,唐律也规定得很详细。

如果是明知为“略”或者“和诱”而收买为部曲、奴婢的,比照卖方减罪一等处罚。

比如卖方处以绞刑的,知情买方处流三千里。

唐律还很细致地明确规定,辗转转卖的,买方知情仍然按照初买者一样处罚。

即便是初买者不知情,以后转买者知情而不声张的,仍然按照知情收买处罚。

但如果明知是祖父母、父母卖子孙而收买的,却要比照卖方加重一等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作为家长,处罚已经得到减轻,卖方再减轻处罚,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所以买方要罪加一等。

进一步减轻刑罚 唐律的有关规定很详尽,在后世被长期沿用。

不过唐律对于案件被害人数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对这个情节做出规定的,是的法律。

《元史·刑法志》记载的元代法律,凡是“略卖良人为奴婢”,处杖一百零七下、流放边远地区;如果略卖二人以上为奴婢的,就要处死刑。

略卖人为自己的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零七下、徒三年。

如果仅略而未出卖的,可以减一等处罚。

如果是“和诱”的,还可以再减一等。

另外,元代法律还恢复鼓励告发的措施,凡是能够告发“略卖人”罪行的,每告发一个罪犯,告发者“给赏三十贯”,告发“和诱”的二十贯。

赏金从罪犯抄家没收的财产中支出,“略卖人”罪犯没有财产的,就从知情买受方征收。

能够缉捕略卖人罪犯的政府衙役,也可以得到告发赏金的一半。

建立后,统治者在立法原则上强调继承唐律,并进一步减轻刑罚。

《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略人为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采用收养、过房之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的,按照略卖人罪处罚。

如果是“和同相诱”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而且规定“被诱之人”也要减一等处罚,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以前的法律都将奴婢定义视同“资财、畜产”,由此来规定略卖、和诱他人奴婢的罪名。

但明律没有这样的定义,略卖和诱他人奴婢,比略卖、和诱良人减罪一等。

尽管《大明律》没有沿袭元代法律按照被害人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但在明代后来的条例里,恢复了这一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略卖良人子女,不分是否巳经卖出,罪犯全部“发边充军”,如果略卖至三人以上、或者是再犯略卖人罪的,“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后发“极边”永远充军(世世代代在当地为军户),买方则仍然按照明律规定处罚。

有意思的是,这条条例还规定,妇女犯此罪的,处罚其丈夫。

丈夫不知情的才处罚妇女本人。

另一条条例规定,要是将内地人口略卖到境外,就要处以绞刑,罪行发生地的长官也要处以革职、武官调“烟瘴地面”当差。

再次走向重刑 满清入关后,全盘继承了明律。

但是在陆续发布的条例中逐渐加重对略卖人罪的处罚,并且开始使用“诱拐”、“拐带”作为罪名,立法愈加细密而繁琐。

、年间,廷先后颁布,最后在年间最终定型的条例,将诱拐妇女儿童作为死罪,无论是以“典卖”名义,无论是将被害人作为奴婢还是妻妾子孙,无论被害人本身是奴婢还是良民、无论是否已经成交,首犯都要处“绞监候”(监禁至由中央最高级官员参与的秋审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从犯一律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如果是使用“邪术迷拐”儿童的,首犯绞立决,从犯发极边四千里充军。

如果是将诱拐的妇女儿童“开窑”(开设妓院)的,无论妇女儿童是良民还是奴婢,首犯处斩立决,从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边防军人)为奴。

奇怪的是,条例一方面加重对于“略卖人”罪的处罚,另外又网开一面地允许在贵州进行公开合法的人口买卖。

例如,三年首次颁布,乾隆年间定型的条例规定:外省民人可以在贵州收买“穷民子女”,只要经过当地“官媒”的中介,地方官府在契约上盖印证明,一次购买不超过四五人的,就可以带往外省,以后允许的范围扩大至云南。

这样的政策引发了更多的犯罪,朝廷也就接连立法。

比如规定,如果当地有诱拐本地儿童暗中售卖给外地民人的,就要按照诱拐条例处刑。

专门结伙“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的,就按照“开窑例”处刑,首犯斩立决,从犯充军,知情窝藏者一律近边充军。

如果是通过杀伤劫夺苗族妇女子女进行贩卖的,无论是否出境、已卖未卖,按照强盗得赃律,不分首从全部枭首示众(斩首后将首级悬挂于高处)。

除了地方性的立法外,清代条例还逐渐加重对于地方官府的处罚。

地方官府对于收留迷失子女情况不报告、未能及时抓捕诱拐人犯的,当外地抓捕到人犯后,原案发地的官府捕快按照未能及时破获强盗案件处罚。

知情不捕捉诱拐人犯的,捕快按照罪犯处刑减一等处罚。

各地方保甲也被赋予职责,见到“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者”都有权盘问,发现嫌疑的要立刻报官。

乾隆年间又规定,发现将内地人口贩卖至海外的,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当地文武官员“稽查不力”也要“交部分別议处”,有受赃的,要按受财枉法赃治罪。

至光绪年间,再次加重“拐卖威逼”人口出洋罪行的处刑,只要“诱拐”已成,首犯处斩立决,从犯绞立决。

内在的矛盾 从秦汉法律重刑严禁、到唐宋元明法律分情节判刑,再到清朝的重新希望以死刑严禁,中国古代处罚拐带罪走过了一个典型的“马鞍形”。

而在清朝法律中最为典型地暴露出这个马鞍形过程的内在矛盾——在合法存在的人口买卖背景下,要禁绝“略人”、“拐带”,使用任何一种刑罚力量都是无法做到的。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上海发生的“黎案”,就暴露了这个问题。

当年,有个在四川任府经历(正八品)的官员黎廷钰去世后,其妻子黎黄氏带了幼子黎炳铎扶柩回广东老家。

因为黎廷钰出身于四川经商的富商家庭,颇有财富,黎黄氏一行带了15名婢女,细软行李百余件。

乘长江班轮途经上海时,在租界码头遭巡捕房巡捕拘捕,被认为是“拐匪”,押至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堂审讯。

会审公堂中方主审官关絅之很快审明黎黄氏并非拐匪,于是拟判暂押公堂的女班房候释。

但是,参加陪审的英国副领事德为门却认定是“拐匪”案件,硬要将黎黄氏等押入西牢,并与关絅之争吵,指挥西人巡捕撕破中方官员朝服,殴伤公堂差役,将黎黄氏等强押西牢。

关絅之向上海道台呈报详情后,宣布“罢审”。

此事引发群众抗议,商民团体发出告同胞书,并通电外务部和商部,发起罢工、罢市,游行示威,遭巡捕房镇压,酿成血案。

最后中外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协议,黎黄氏被释放。

这一事件暴露出清朝法律一方面严惩拐带、一方面又允许人口买卖的弊病。

第二年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建议禁止人口买卖。

同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又上《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

经过几年的激烈讨论,最后在1910年公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禁止人口买卖,1911年公布的“新刑律”进一步确认,总算补上了清代以及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大漏洞。

总之,历史经验说明:第一,单靠死刑无法禁绝人口拐带。

第二,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严刑无法奏效的最重要因素。

尽管采用了买受方同罪的处罚,但是利益驱动力仍然足以逾越刑罚的威慑。

因此从买方市场入手,通过社会政策来解决买方市场问题才有刑罚的威慑力。

第三,区分情节使用刑罚力量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严格执法,绝不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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