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地抢救多日后死亡未被认定工伤续:河南高院判令重作认定
【千问解读】
原标题:男子倒地抢救多日后死亡未被认定工伤续:河南高院判令重作认定
“我刚收到河南省高院的再审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的行政判决,以及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他们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9月11日晚,龚明(化名)妻子对澎湃新闻说。
2021年9月16日,龚明在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倒地,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送医后经48天抢救无效死亡。
后因申请工伤未被认定而引发诉讼。
澎湃新闻注意到,河南省高院前述行政判决书认定,相关医院的急救病历、诊断,以及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
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判决书责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求“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签字医师也“难以判定”
2021年9月16日16时,听到“咚”的一声响后,龚明的同事到龚明办公室查看,发现龚明已倒在办公室地上抽搐。
因龚明是在独立的办公室,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
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送医后,35岁的龚明一直昏迷,被诊断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抢救48天无效后,当年11月2日龚明死亡。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时,龚明心脏呼吸皆无,瞳孔对光反射消失。
其间,龚明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定。
龚明死亡后,其家属起诉中原区人社局,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作认定。
一审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驳回。
龚明家属上诉。
二审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龚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跌倒,其所受伤害并非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龚明家属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2023年2月9日,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曾报道此案。
2月13日,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均向澎湃新闻表示,龚明被送到该院时,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
或许,首家医院通过检查和手术,医生能判断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
即便如此,医生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还是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部诱使病发。
澎湃新闻查询到,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支持认定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是外伤造成的可能性”。
龚明(化名)未被认定为工伤。
省高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河南省高院8月30日作出【(2023)豫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称,法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的院前急救病历载明龚明“头颈部头部:无畸形。
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法院再审认为,无论是院前急救病历,还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出院诊断,以及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还有刘某龙、李某华的证人证言,均没有证明“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的事实。
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却没有提交“突发疾病跌倒”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龚明受到伤害的结果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龚明家属的诉讼请求,这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河南省高院判决书称,根据院前急救病历“头颈部头部:无畸形。
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排除龚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据此,责令中原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中原区人社局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对龚明妻子在起诉状中称龚明已于 2021年11月2日21时2分死亡的情况一并考虑,从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判决书强调。
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不认字【2021】04010117 号《郑州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中原区人社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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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青龙嘴墓群抢救性考古发掘出一套明代仪仗俑
也许很多人只知道西安有气势磅礴的兵马俑,却不知道在我们重庆也有迷你版的仪仗俑。
在铜梁区青龙嘴墓群的抢救性发掘中出土的一套仪仗俑,被当地称作“小兵马俑”。
在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它们也一起被提名晋升。
它们是如何被发现的?其背后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史?近日,本报记者前往市文化遗产研究院,为您独家揭开“小兵马俑”之谜。
形态各异的17件仪仗俑“各司其职” 发现仪仗俑的墓群位于铜梁区土桥镇六赢村二社,是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永川段的重要文物点。
考古人员介绍,墓葬共包含三个规格相近的长方形墓室,由石板拼接而成,墓顶以石板封盖。
其中,最中间的墓室长2.2米、宽0.76米、高1.18米,属保存情况最好。
让考古人员惊奇的是,墓室内不仅平卧着一具完整的尸骨,在其脚的一方,还摆放着17件明代仪仗俑。
这套仪仗俑身穿袍裙,头戴圆盆帽或圆形平顶帽,身材大体相当,形态各异,栩栩如生。
“仪仗俑皆为石质,其中骑马俑1件、持杖俑12件,持杖俑手中所持仪杖为铜质,因锈蚀而长短不一。
此外,还有1件四人抬轿俑、2件牵马俑和1件抬箱俑。
”考古专家称,这批出土的石俑雕刻精美、形象生动,为研究区域内明代社会经济、礼仪制度、民俗服饰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墓主人身份成未解之谜 “该墓除了有一套完整的仪仗俑,并无可以证明墓主身份的墓志铭或其他陪葬物品,即使有完整的尸骨,也无从考证其真实身份。
”考古专家说,因此墓主身份仍是未解之谜。
但由于在铜梁境内曾多次发现这类墓葬,石质仪仗俑为明代这一地区墓葬随葬品的一大特色,据以往的相关发现可推测此类形制的墓葬多为官宦家族墓地。
考古专家由此顺藤摸瓜,通过大量地收集已发表的墓葬资料,发现在该墓与位于土桥镇和巴川镇等地的家族墓地的墓葬形制十分相似。
那么墓主人是否与张氏有关联呢? 据了解,铜梁区明代张氏家族墓地分布较广,最著名的要数明兵部尚书张佳胤父母张文锦、合葬墓。
墓葬中出土了两套较完整的仪仗俑,其中张文锦墓室出土有1件四人肩舆俑,22件仪仗俑,马2匹,伞盖、书桌、交椅各1件;沈氏墓室出土的一套则有1件八人肩舆俑,57件仪仗俑,马23匹,伞盖2件,书桌、交椅各1件。
两套仪仗的规格相差较大,是因为二人入葬时身份有所不同,张文锦去世时为兵部主事,官阶为正六品;沈氏去世时为太恭人,官阶亦为正四品。
这两套仪仗俑,有可能是按照当时六品官和四品官的仪仗制作的。
由于该墓距离张氏家族墓地中心位置不远,由此专家推测墓主亦可能为张氏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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