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刘禅当初没有投降的话 蜀汉又能坚持多少年
【千问解读】
对投降很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小编带来详细的文章供大家参考。刘禅当初如果没有开门投降的话,蜀汉能打多久?蜀汉能不能打败邓艾?蜀汉又能坚持多久? 蜀汉不是的最强国,却犹如鼎立三分中的主角,独得人们的厚爱。
自从罗贯中站在失败者的视角,写作《》起,蜀汉和其建造者们,对于人们的意义已不再是一个政权,而更像是一支球队。
一个国家如果已经失去了为自己浴血奋战的勇气,走向灭亡是迟早的事情。
以这一点讲,蜀汉的灭亡并不意外。
但是因为被寄予了特殊的期望,这种结局才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未经过竭尽全力的战斗,早早的投降落幕。
不过历史毕竟发生了,留给人们的只能是无尽遐想。
然而遐想也好,抛开历史更内在的动因,让我们仅从物质条件上看看,如果不是因为缺乏战斗意志而投降,蜀汉是否具有和曹魏政权抗衡的力量? 一、灭蜀之战 星落五丈原后,蜀国进入衰落期。
有的史家甚至称,蜀国在此之后是因曹魏内乱才得到几十年苟延残喘的机会。
哪怕连年北伐,蜀汉政权看上去依然像狂风中的枯叶,岌岌可危。
结果统合了内部的权力,于景元四年(263年),向天下征兵十八万,发动军队伐蜀。
对于蜀汉,真正的考验也终于来了。
起先,姜维见钟会治兵关中,上表请后主刘禅遣大将,分别守阳安关口、阴平桥头,以防范于未然。
但刘禅听信之言,认为魏国不会出兵,将姜维的提醒搁置在了一边,完全不作备战。
后果显而易见,魏国三路军队。
钟会率东路军袭取汉中,邓艾率西路军、率中路军阻挠姜维救援。
灭蜀之战爆发。
战争开始阶段,一如魏国的计划进行,钟会十万军队攻城掠寨,包围汉城和乐城,攻陷关城。
就在这时,姜维以声东击西的计谋,地摆脱了魏国西路军、中路军的追击和堵截,退守剑阁。
剑阁天险,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姜维退守成功,让魏军进不能克,粮食运输又艰难,进退维谷,直接打破了其原有计划,以至于军中将领开始商议退军之事。
邓艾见状,上书提出从旁侧的阴平小路偷渡至涪城,直接以奇兵冲击蜀国腹心的战略。
最终,魏军奇袭得手,在江油逼降马邈,在绵竹战胜率军队前来阻击的。
消息传至,蜀国上下震动。
因为听信主降派的劝说,国主刘禅决定不再抵抗,向魏国投降。
这就是魏国灭蜀的过程。
但话说蜀国真的只有投降一条路可走了吗?王夫之抨击当时的投降派大臣:“国尚可存,君尚立乎其位,为异说以解散人心,而后终之以降,处心积虑,唯恐刘宗之不灭,憯矣哉!”立国四十三年的蜀汉,在后主请降时还远未落入绝境,姜维、霍戈、阎宇所率领的三支蜀军主力,也仍基本完好。
如果当时奋力抵抗又将会如何呢? 二、蜀汉的潜力 作为一个立国数十年的政权,蜀汉在其国中有着深厚的统治根基。
诸葛亮为丞相期间,征服南中、治军、发展生产,国力得以强盛。
哪怕日后衰落,至降魏时仍有带甲之士10万2千众。
如上文所说,维、霍戈、阎宇所率领的三支蜀军主力,仍基本完好的情况下,完全还能一战。
其时攻入腹地的邓艾部,原有兵力三万左右,经过和诸葛瞻的苦战受到了一定的创损。
而蜀都兵力据刘禅之子刘谌所说,也有数万众;阎宇军队正赶向成都。
如果坚守高城,鼓动城中士气,誓死抵抗邓艾军,那存续或还有可能。
而对于魏军来说,由于粮草无法运入,援兵大部队正在赶来,后方还有姜维随时会派出的奇袭部队,种种因素都极为不利,所以必然无法作长久的攻城战。
因其仓促作战,蜀都可以守住的几率很高。
如果蜀国不愿冒险守都城,还可以退入南中七郡,以其山水险峻,步卒难涉,作持久战,等待全国勤王部队。
如孙盛评价:“徵兵南中,乞师东国,如此则姜、廖五将自然云从,吴之三师(援军)承命电赴,何投寄之无所,而虑於必亡邪?”其时,面对日益聚集的敌军,和无以为续的后勤,魏军恐怕只能选择退兵。
仅以此两种最普遍的拒敌之法,我们已可以推理,以当时的情势和蜀国国力,有很大的机会抵挡住邓艾的部队。
而一旦邓艾的部队撤出,过不了剑阁的魏国大部队也会搬师回国。
不过,就算蜀国仍有力量渡过这场危机,天下形势已在发生着另一种微妙的变化,在更大范围里的对抗里,已经难以再维持过去三国间的平衡。
三、更长时间范围里的对抗 人们在讨论蜀汉政权的存亡时,并不止于议论263年的战争蜀汉是否还有余力,通常议论的范围还涵盖“两国整体实力的对比”。
我们不妨考虑上这一点,看看蜀国的存亡除了这场战争,还能抗击魏国多长时间。
末年天下十三州,曹魏占其9,人口66万户,450万人;蜀汉占其1,人口28万户,94万人;东吴占其3,人口52万户,230万人。
这样的势力差异,让蜀汉在生产力和兵源上都远不如对手魏国,而其中最重要的人才储备差异,更会因人口基数的差异而凸显。
对此王夫之曾说道:“要成王业,必须得到土地。
但得到土地不是为了得到险要的地势和财物,而是为了得人,得人又不是为了得到普通的士兵,而是为了得到人才。
蜀国国小民寡,人才也少,、死后便无人可用了。
”人才对于以得人立国的蜀汉政权尤为重要,王夫之的话道出了蜀国的真正困境。
魏国在结束了国内的政治内讧后,开始重新整中力量,日益强盛。
而蜀汉自诸葛亮、蒋琬、费祎相继过世后,在缺乏政治才干的君臣领导下,则日益困顿。
在蜀汉第一次北伐时,光是出动的士兵就有10万,曹魏为5万众。
蜀汉亡国时政衰民困,光是士兵举国也只10万,而曹魏则能向天下征兵18万用于伐蜀。
可以说,两国开始恢复其本有的力量差距。
回到一开始的问题,“蜀汉是否具有和曹魏政权抗衡的力量?”经前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在263年时候,蜀国还能勉强抵挡住魏国的入侵,仅从坚守的角度看尚有一丝余力。
而其后两国的持续对抗,如中间没有出现意外变故,胜利的天平会越往后越朝魏国的方向倾斜,便会连这一丝余力也失去。
且以吴国在蜀汉亡17年后灭国看,实力弱得多的蜀国不会坚持得更久。
“天下大势,。
”即便刘禅不投降,蜀国能撑过这一次灭蜀之战,想必其国祚也不会超过这吴国继续坚挺着的17年。
参考资料:1、《卷四十二》2、《三国时期始末及蜀汉亡国原因再探》作者:宋冰3、《读通鉴论卷十》作者:王夫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雍正新政如果成功的话 历史又会是什么样的
假如雍正帝的新政如果成功了,后来的继承新政下去会怎么样? 雍正帝的所谓新政其实并不新,简而言之属于一种过渡性的财政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扩充国家的财源。
既然是过渡性政策,那就不能长期延续下去,所以,如果雍正帝的新政能继续强推下去,甚至有可能会提前走向灭亡。
朝晚年,曾承诺盛世滋丁,永不加赋。
也就是说,国家再生多少人口,也不再征收更多丁税,而是始终以康熙五十一年的丁数来收取。
所以,以往通过收取人头税来扩充财源的道路被堵住了。
雍正帝上任伊始,自然不能干推翻祖制的事,只能继续做好人。
所以他干脆实行,把康熙帝定下的丁银总数摊入田亩之中。
说白了就是查清田亩有多少,拿丁银数一除,然后按一亩地多少钱算,向有地农民征税。
这样做的好处呢,就是相对减轻了贫富差距,田多的肯定多缴,田少的自然少缴。
但问题是,这并没有大幅增加国家的收入。
于是,雍正帝用了第二招,就是。
说白了,火耗归公就是变个法子剥削百姓手里的钱。
当然,地方随意加征火耗属于腐败,但这也不完全是由于地方官的私欲导致。
清代财政本质上仍是强干弱枝,各省半数以上的财政收入都会上缴中央,地方财政很穷。
但凡想多花点钱的话,走正常渠道的话就得事前请示,事后奏销,但走奏销渠道旷日持久不说,很多非正常开销也很难拿到明面上,比如招待高级官员的费用,总不能让人家自己掏,更不能拿到皇帝老儿那里去报销,只能自己拿。
但地方官肯定不会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一般就是三条路,其一是让士绅们去筹措,算你做贡献了,其二是挪用公款,先把事办了再说,其三就是压榨百姓,比如反复加征火耗。
事实上,康熙末期各省财政亏空的情形很多,很多就是由于地方财政没钱,只能挪用公款。
而雍正帝自继位以来,一直勒令各省清理亏空,最后采用火耗归公的办法才将亏空渐次补齐。
所谓火耗归公,就是把火耗制度化、标准化、合法化,令地方官无法随意加征和摊派,但实际上却把这笔额外征收的钱纳入国家正式的税种之一。
火耗归公实行后,收上来的火耗一部分用于各省清理亏空以及行政费用,另一部分则用作地方官的养廉银,相当于在官员的正式工资之外又发了一笔更高的额外工资,算是对官僚集团的妥协。
后来,雍正帝还试行了官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这相当于在田税之外又给士绅添了新税。
因为摊丁入亩的核心要义就是将田税、丁税和差役合而为一,朝廷用收上来的地丁银去雇人服差役。
士绅肯定大多有田,交了地丁银以后,还要再服差役,这当然令士绅集团十分不满。
出于实际的困难,雍正帝过于激进的财政政策得不到官僚集团的支持,所以他只得更多倚仗自己的亲信推进改革,于是在中央形成了军机处制度,以更高效的方式绕过低效的官僚集团,直接对接地方上的亲信力量以达到目的。
所以,雍正帝的新政只能是短期的过渡性政策,也只有雍正帝才能以更饱满的热情和精力去推进这些新政。
事实上,雍正帝之后,这些新政也基本都存在,算是完成了制度的常态化,但再也没有谁能够像雍正帝那样以更理想化的态度去推进了。
帝及其以后的皇帝都更加务实,他们明白,得罪士绅和官僚集团,就是在瓦解清代的统治基础。
因为没有他们的支持,皇帝的统治是维持不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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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如果杀了人会面临着什么样的刑罚?是何规定?
今天小编给你们带来全新的解读~ 都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从古至今“杀人”都是刑罚之中的重刑,那么古人犯了杀人罪之后,又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其实还要分情况,事因、结果、主从犯等都影响着最终的结果,我们以《大明律》为例,来看看古人杀人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大明律·刑律·人命》中对杀人罪有着极为详细的规定。
谋杀 1、致人身亡:主犯斩刑。
从犯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判绞刑;参与谋划但没有动手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2、伤而未死:主犯绞刑。
从犯同样分两种情况,一起动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参与谋划但未动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3、谋而未动:虽已谋划,但还未曾商人的情况下,主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各杖一百。
只有一个例外,如果因杀人而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
谋杀制使或本管长官 凡是杀死奉制命出使的官员,或百姓杀死本属地的知府、知县,或军士杀死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或官吏杀死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
1、致人死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斩刑。
2、致人受伤:不论主犯从犯,全部绞刑。
3、未造成伤亡:不论主犯从犯,全部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谋杀非本部长官,或百姓杀死本属地知府、知县以外官员,或官吏杀死本部六品以下长官者按谋杀罪论处。
亲属之间谋杀的 1、谋杀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五服以内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凌迟处死,致人受伤或未造成伤亡的全部斩刑; 2、谋杀五服以外尊长的:致人死亡的全部斩刑,致人受伤的全部绞刑,未造成伤亡的杖一百,流放两千里。
3、尊长谋杀小辈的:致人死亡的依据斗殴条例内尊长杀小辈的论罪,致人受伤的依据故意杀人罪减一等,未造成伤亡的减二等。
4、奴婢及雇工谋杀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内亲属的,与子孙谋杀长辈同罪。
通奸杀人的 凡是妻妾与人通奸的,依据以下情况论断。
1、奸夫奸妇全杀:当场抓获奸夫奸妇,立即杀死者,无罪。
2、只杀死奸夫:奸妇依律断罪,由丈夫自行嫁卖。
3、谋杀亲夫的:妻妾因通奸而谋杀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
若奸夫亲自杀死亲夫,而奸妇不知情的,奸妇绞刑。
谋杀故夫父母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舅姑同罪。
杀一家三人以上 凡杀死一家三人(包括奴婢)或肢解他人的,凌迟处死。
妻子连坐,流放两千里。
从犯全部斩刑。
同时,没收财产交给死者家属。
以妖术迷惑他人,割下他人耳目脏腑等器官的 凡犯此罪,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伤,首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以牲畜或蛊毒杀人的 凡是以牲畜或蛊毒杀人、为教令的,判处斩刑,财产收归,妻子和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二千里。
如果虫毒毒害一同居住之人,毒杀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女不知情的,不在流放之列。
如果里长之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者不连坐;告发者赏银二十两。
弱以鬼魅符书诅咒他人,意图杀死他人,分别以谋杀罪论处。
斗殴及故意杀人的 1、斗殴杀人:不论是以拳脚,还是使用武器或其他物品,全部判处绞刑。
2、故意杀人:判处斩刑。
同谋且一起殴打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导致致命伤的绞刑;同谋但没有动手的,杖一百,流放前三千里。
其他参与者各杖一百。
开玩笑杀人、误杀、过失杀人的 凡是因玩笑杀人、误杀、过失杀人的,以斗殴杀伤人名论。
因谋杀而误杀他人的,以故意杀人论。
丈夫殴打死有罪妻妾的 反妻妾因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被丈夫杀死的,杀人者杖一百。
若丈夫殴打、谩骂妻妾,导致其自尽身死的,无罪。
杀死子孙或奴婢、无赖的 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或家主故意杀死奴婢、无赖的,杖七十,徒一年半。
弓箭伤人 凡是在城市有人居住的地方,放射弓箭或投掷砖石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是无辜在街市、镇店驰骋车马,致人受伤的,较斗殴伤人减一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如果在乡下无人旷野内驰骋车马,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并罚丧葬费十两。
因公务极速驰骋而杀人者,以过失罪论处。
庸医杀伤人 凡是庸医为他人用药、针灸失误,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令别的医生辨别,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的,以过失杀人论处,并不许再行医。
如果故意因治疗疾病而获取财物的,最终致人死亡的,杀人者处斩。
猎户因陷阱杀人 凡是猎户在山野之间制作陷阱或安置兽夹等物,不立望杆或抹眉小索的,鞭笞四十;致人受伤的以斗殴伤人减两等;致人死亡的,杖一百,徒三年,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威逼他人致死 凡是因事威逼他人致死的,杖一百。
如果官吏、公差派遣他人,不是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杖一百,并追征丧葬费十两。
如果威逼亲人、尊长致人死亡的,绞刑。
弱因奸淫、抢劫、盗窃而威逼致人死亡的,斩刑。
尊长被人杀死,私自解决的 凡是祖父母、父母或丈夫家长被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私下与他人讲和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龄幼小的,杖八十,徒两年。
晚辈被他人所杀,而尊长私下与他人议和的,减一等。
弱妻妾子孙或子孙之媳或奴婢、雇工被杀,而家主与他人私下议和的,杖八十,接受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其他人私和人命的,杖六十。
知他人杀人而不阻止的 凡是知道他人打算杀害他人,而不进行阻挡、救护或他人被害之后不告发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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