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古时候人贩子的下场是什么,对待人贩子就应该这样

【千问解读】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
祭祀的仪式走完之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结核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
具体实施时的残忍,用“”来形容毫不为过。
以乾隆十年为例:这一年的三月,他们先在娄县迷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名叫卜三姑的,陈大把小女孩的脚绑住,富大用剪子剪去孩子的脚趾,在孩子的惨叫声中,用烈火烧红的铁针插入孩子的脚掌,孩子登时昏死过去,他们再把她的脚浸泡在富沈氏早已煮好的石灰水中,“令肿烂,作为废疾”。
四月初一,船开到南浔,他们又迷拐了一个孩子,当时就杀掉,吃肉炼骨。
五月十三日,他们将一个叫蒋二的孩子迷拐,处置的方式与卜三姑一样凶残,“亦以火煅铁针插入足踝,以断其筋”,然后,将一种喝了令人眼睛失明的毒药,逼卜三姑,蒋二一起喝下,“即成瞽废,转卖丐船行乞”。
看到这里,读者也许会很好奇,一伙儿采用的迷拐方法是什么?按照《客窗闲话》中记载,比较神奇:“富子文南向跪拜,书符咒水以洒孩童,着体即迷。
”真相其实是施用了迷药。
《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现代科学研究发现,生川乌外用能刺激皮肤,使人产生麻木感,草乌则有很强的麻醉作用——人贩子将迷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富子文的“符咒水”里估计也是加入了这些药物成分。
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他们根据孩子的相貌和聪明程度,决定处置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卖到远处去,长得难看又不是特别聪明的“杀食其肉,灸骨为丸”。
最奇葩的是,这帮人还以行医算命为名,将用孩子遗骨炼就的丹丸卖给“濮院之尼,乍浦之妇”,用以打胎“去私孕”,获利甚厚。
,,这个犯罪集团最后还是暴露了形迹,被官府一举拿下,在浙江嘉善县受审。
之后发生的事情,是无论人贩子还是官府都绝没有想到的。
人贩子死了还要“锉尸枭首” 对富氏犯罪集团采取的是公开审理,允许百姓站在堂下旁听。
首先审讯的是犯罪集团头子富子文的儿子富大,衙役刚刚将其押上堂来,早已了解其罪行的百姓就喧哗躁动起来,随着人证、物证的逐一出示,“供证凿凿”,富大俯首认罪。
就在这时,堂下的谩骂声越来越大,突然间,激愤的人群将负责维持秩序的衙役推开,冲上堂来,把富大推倒在地就是一顿暴揍,县令一看急了,惊堂木拍烂了也不管用,只好让衙役们用水火棍将人们驱赶开来,再看富大,已经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了。
县令惊魂未定,师爷突然匆匆赶来,在他耳边低语道:“大人,出事了,在监待审的主犯富子文听到刚才百姓们冲上公堂的声音,竟然吓得一命呜呼了!” 县令,立刻斥责刚才领头冲上堂来的杨秀章、姚泰晋、赵凝周等人:“你们这样冲动,打死了富大,吓死了富子文,等于让他们得了善终,懂吗?!” 县令的话一点都没有错。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国,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这个“仁”字不是乱施爱心、假慈假悲,而是强调对他人痛苦的一种认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之性,惟人为贵”。
与此同时,儒家思想又将家庭作为一个国家构成的基础和“缩小版”,十分强调维护家庭的礼法、亲情和完整性,《孝经·圣治章第九》就有言:“父子之道,天性也,君臣之义也。
父母生之,续莫大焉。
君亲临之,厚莫重焉。
”对他人家庭的侵犯和破坏被视为威胁王朝统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拐卖孩子不仅违背“天地之性”,而且等于破家,按照中国古人惯用的类比推理:破家再往前一步就是灭国,哪个也不敢拿这种事儿开玩笑!因此从起,对人贩子的惩处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
汉朝是磔刑(砍头后再将尸体分裂),是绞刑,也是杀无赦,和清朝对人贩子首犯则凌迟处死——所以,被“群殴死”简直是被捕后的人贩子最渴望的一件事儿。
嘉善县令把那几个百姓臭骂一顿,“富子文父子未经生受寸磔,明正典刑而伸童蒙之怨气,惜哉!”然后继续审案,富子文和富大死了也不算完,还要“锉尸枭首”,其余的从犯一律斩立决,那个制造石灰水泡烂被拐女孩脚丫的富沈氏,也一刀砍了了事。
这里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拐卖儿童罪恶极大,我国古代在处置时是不设年龄和性别的“优惠政策”的,十六年,浙江省有个七十多岁人贩子璧,十六年拐卖了十六个女婴,同样被判凌迟处死。
不过,在富氏犯罪集团一连串的暴行后面,还隐藏着更加可怖的现实。
据富氏犯罪集团的罪犯们招供:江浙间从事儿童贩卖的船只竟然有一百七十余号之多!抓捕行动随即展开,可惜仅仅破获了几起案件,包括“黄殿侯诱拐孩子出卖案、顾景文活煮孩子炼药案、蒋运生迷拐幼童刀截其足案”,光读这些案子的名称就令人不寒而栗,“及孙文韬、丁昌成、汤开元、孙彦生、王、蔡天章、王俊生辈,男妇十数,或用死孩和药,或随从贷卖,均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对此,吴炽昌不禁叹息,拐卖儿童的犯罪数量如此巨大,而破案仅十分之一,“流毒尚未已也,有子者可不恐惧保护哉!” “会唱歌的狗”竟是三岁孩子 在最近“人贩子该不该处死”的辩论中,反对死刑派有一个观点:“处死人贩子容易造成其杀婴灭口”,从前面讲述的清朝案例可以看出:采取何种犯罪行为,关键要看犯罪目的是什么:用来祭邪神的,杀之;用来赚钱的,卖之;用来行乞的,残疾之——换句话说,现在的人贩子,绝大多数的“目的”是倒卖孩子赚钱,并不会因为死刑风险而转行成职业杀手。
还有些人声称:“加重对人贩子的惩罚,婴儿价格就会抬高,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犯罪。
”这同样是信口胡诌,犯罪学认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决于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决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过高,再贪婪的罪犯也会有所收敛,这就是所谓的“不挣没命花的钱”。
清朝是不会争议“人贩子该不该处死”这一问题的,在古人看来,震慑犯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严刑峻法,这种看法虽然过于简单和朴素,但包含的是人类对正义的基本诉求,从清朝笔记的记述中可以看出,人贩子对被拐儿童采取的“加工措施”,其残暴、可怖的程度,只能用“灭绝人性”来形容。
清末报人徐珂在《清稗类钞》一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长沙的集市中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来卖艺,那条狗比一般的狗稍微大一些,耳鼻像人,但全身上下长满了犬毛,能说人话,还能唱各种小曲,于是围观的人堵得水泄不通,“争施钱以求一曲”,那二人挣了个盆满钵满。
县令荆某路过,看到这幕“盛况”,觉得不对劲,把那二人押回县衙,一番严审才搞明白,原来那似人似犬的怪物,是用三岁幼童“加工”而成的。
他们先把拐来的孩子用毒药“烂其皮,使尽脱”,然后将狗毛烧成灰,敷在孩子血肉模糊的身体上,“内服以药,使创平复,则体生犬毛,俨然犬也”。
荆县令听得毛骨悚然,然而再审下去,人贩子的供词更加触目惊心:“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
也就是说,那个已经变成“人犬”的孩子,只是无数个遭到剥皮的孩子中,侥幸活下来的一个。
在人贩子身上,还发现了不少木头人,有的瘸腿,有的瞎眼,有的没有胳膊,荆县令问这是做什么用的,人贩子供述:拐到孩子,让他们自己挑,挑上哪个就按照木头人的造型,或者打瘸腿,或者挖掉眼,或者砍掉胳膊,“令之作丐求钱”。
荆县令立即下令,将两个人贩子处死,那个被他们做成“人犬”的孩子,由官府发钱给养。
相信在街头见过各种畸形的儿童乞丐的人,都会知道,现在的被拐儿童,不少同样面临着“被加工”的悲惨命运。
几百年过去了,文明的光芒没有照到这些不幸孩子的身上,却照到了人贩子身上:至少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被凌迟处死了,纵使拐卖20多个孩子依然有可能善终(参见对以赵六妹为首的贩婴集团特大拐卖儿童案的判决,两年时间该团伙拐卖20多名儿童,首犯赵六妹仅被判无期徒刑),这足以证明:人类的进步总是有选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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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栾氏与范氏是姻亲家族,为什么后来翻脸了?
但晋平公既缺乏制约诸卿势力的手段,更没有平衡诸卿利益的智慧,与其父晋悼公相比,一个是天空中翱翔的雄鹰,一个是地上爬行的蠕虫,所以被晋悼公强力抹平的国内诸卿间矛盾,在晋平公上台后不久就爆发了。
在晋悼公系统列故事里曾讲到,公元前559年,晋国联合盟国讨伐秦国,下军将栾黡不听将令,擅自率军回国,结果晋军战败。
栾钺深以为耻,号召军中勇士继续攻秦,士鞅响应号召随栾钺出战,结果攻秦失败,栾钺不幸战死,士鞅则。
栾钺是下军主将栾黡的弟弟,同时是公族大夫,士鞅则是范宣子(士匄)的儿子,而栾黡又是范宣子的女婿,双方有姻亲之谊。
本来战争中生死存亡都是正常不过的现象,但栾黡见士鞅独自生还,而栾钺却魂归地府,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认为栾钺的死是士鞅造成的,就要求岳父范宣子追究士鞅的责任,将栾黡处死。
范宣子当然不会杀死自己的儿子,士鞅只得逃亡到秦国。
几年后栾黡去世,士鞅才得以回到晋国。
两家因此结成仇怨。
公元前554年,晋国中军主将荀偃头生恶疮,抢救无效而一命呜呼,中军佐将范宣子(士匄)顺理成章做好中军主将,成为晋国执政卿大夫。
之前两年,栾黡去世,他的儿子栾盈则被任命为下军佐将。
士鞅因受栾黡威逼,曾经逃亡秦国,心中对愤恨不已,即使栾黡死后,与亲外娚栾盈的关系也很紧张,不能和平相处,一直在寻找机会报复栾氏。
所谓“屋漏偏逢连夜雨”。
栾黡死后,他的妻子栾祁,也就是范宣子的女儿,士鞅的姐姐,耐不住寂寞,竟然跟家臣州宾勾搭成奸,宾州就利用机会,将栾家的家产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私吞了,栾盈知道母亲的奸情后,既感到羞耻,又感到无奈,毕竟家丑不可外扬,这事宣扬出去,既毁了母亲的名节,又毁了栾氏的名声,所以栾盈十分烦恼。
春秋时,男女两性关系还十分开放,女子丧偶后再嫁情形十分普遍,但讲究,主母与奴才之间的私通,是令人不齿的,何况奴才还侵吞主子家家产。
栾盈没马上处死州宾,已经是极端克制了。
儿子没把偷人的母亲怎么样,通奸的栾祁反而想害死儿子。
栾祁害怕栾盈攻打她的情夫,就跑到父亲范宣子那里去告状,说:“栾盈准备发动叛乱,他跟别人说:‘是把我父亲栾黡弄死的,这样他们就可以把持国政。
我父亲栾黡虽然将士鞅赶走,但是他回国后,不但不怨恨他,反而支持他和我一起担任公族大夫,但是他却。
我父亲去世后他更加富有了。
弄死我父亲又独掌国政,这就是范氏的作为。
我宁愿死,也不服从范家。
’父亲,栾盈的阴谋很明显了,您不得不防哦。
” 范宣子询问士鞅的意见,士鞅对栾氏恨之入骨,自然赞同姐姐的意见。
范宣子又派人去收集证据,发现栾盈喜欢周济别人,很多士跟从在他周边。
范宣子接到线报,十分害怕,如果归队栾盈的士人越来越多,我范氏执政大夫的地位还能保住吗?范宣子在心中就相信了栾祁和士鞅的话。
于是,公元前552年,范宣子借口在著地修筑城池,派栾盈负责筑城事项,并借机赶走他。
矛盾与冲突,往往起因于偏私与偏见。
如果栾祁不偏帮情夫,如果士鞅能够放下仇怨,如果范宣子抛开家族私利和先入为主的偏见,与栾盈深入沟通,他们是否还会得出栾盈叛乱的结论呢?为一己之私,掀起血风腥风,范宣子的格局远远比不上智武子,连贪得无厌的前任荀偃都比不上。
范宣子的作为,影响了范氏未来的命运,若干年后,晋国在一场更大内乱中,范氏被整体灭族。
当然栾氏并非一点责任都没有,栾书执政时,独断专行,与其他卿士家族结怨;栾黡不分,将栾钺死亡的责任扣在士鞅身上;栾盈高调收买士人,威胁到卿士家族的安全等。
栾盈的结局,其实都是自己选择的。
说到底,范栾之争,不过是利益和权力的争夺,受到伤害的,是晋国整体的利益。
这年秋天,栾盈害怕留在晋国会有性命之忧,离开晋国,举家准备逃往。
经过周王室管辖境内的时候,竟然被周民拦路抢走了全部家当。
栾盈简直欲哭无泪,于是上书周天子,向王室申诉,希望周王室念在过往栾书曾为王室效力的份上,派人抓住强盗,归还自己的财物。
这份上述书写得情真意切,将周灵王感动到泪水流得稀里哗啦。
于是派司徒制止抢劫的民众,并把抢去的财物还给了栾氏。
骄傲高贵的周民如今竟沦落为强盗,世道真是变化太大。
栾盈算是逃走了,范宣子借机在国内兴风作浪,诛杀与栾氏有来往的人。
血雨腥风,让的晋悼公都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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