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九州岛竟然有元寇防垒,这到底是干什么的呢

【千问解读】
称帝后的忽必烈虽然被金帐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汗国远尊为宗主,但是其个人非常清楚,在以武功定地位的蒙古习俗中,他必须要有的万世之功。
因而忽必烈在下令对奄奄一息的进行最后一击的同时,于1274年组建了以大将忻都为都元帅的“征日大军”,兵力达到了4万人,他要将自喻为“日出之国”的日本捏在手心里。
而因蒙古铁骑实在不是打海战的料,忽必烈派出的大军实则为一支多种族联合军,由蒙古、高丽、汉人三族联合构成,蒙古人负责骑马射箭,汉人和高丽划船,为此部队配搭了右副帅高丽人洪茶丘,左副帅汉人刘复亨。
1274年10月3日,大军经朝鲜合浦码头,正式杀向日本北九州地区,战事一开始蒙古人打的非常顺利,日本境内望朝鲜方向的前沿岛屿对、壹岐岛没费就碾压了。
如此薄弱的抵抗一度让蒙古大将忻都错认为,征讨日本将是一件“游山玩水”的轻易事。
直到蒙古人逼近博多湾,准备进入日本肥前国的领地时,遇到作为守备家族的松浦一族。
这个家族用就算同归于尽也要挡住蒙古人的决心,在蒙古大军面前上演了一幕幕死亡冲锋,虽然这些冲锋没能挡住谁,但赢得了蒙古人“尊重”,让蒙古人明白拿下日本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1274年11月26日蒙古大军兵分东西两路出击,对抗博多湾一代约10万人的日军主力,首先西路军在名为百道原的地方登陆,将日军主力的目光拉住,然后东路军于日军主力背朝方向的博多箱崎登陆。
如此一来无形中对日本主力形成一个大夹子,而这是日本万万没想到的,因而当战争呐喊声震耳欲聋,日本主力立马因腹背受敌而完全分崩离析,纷纷逃回名为太宰府水城的要塞。
按惯例此时的蒙古人应该乘胜追击全歼逃跑之敌,进而杀进日本的腹地,活捉幕府将军和天皇。
但考虑到之前在逼急松浦一族时,其爆发的“拼命”劲以及那时日本要塞中屯兵可能上10万的现实。
于是蒙古大将忻都以“穷寇莫追”为由叫停了部队,让他们返回船上从长计议,毕竟下面的战斗不再是野战,而是蒙古人最不擅长的要塞攻防战。
然而让忻都万万没想到的是海上挂起了台风。
一夜之间将他的战舰、战士刮飞了一半,剩下也是破烂不堪的船以及惊恐未定的士兵,为了不至于,27日忻都率部全面返回朝鲜,就这样蒙古人征服日本的计划因一次台风而中断。
然而时任日本最高统治者北条时宗并没有因蒙古人的离去松气,他认识到之前蒙古人遣使威胁自己若不臣服忽必烈大汗,将会招致灭国之灾,不是动动嘴皮子吓人,而是要真枪真刀的干。
因此北条时宗断定“傲慢”的蒙古人绝对不会,因而下令全日本备战,全国六十五岁以下的男子统统充当预备役士兵,与此同时为了掌握先发优势,还下令沿博多湾修建高约3米,绵延长约20公里的石墙。
该墙由于其功能性很明确的定位为防止大元帝国入侵,负责将蒙古人赶下海喂鱼,因而史称“元寇防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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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离婚制度,其中最有特色的竟然会这个
很多人或许觉得这是社会进步、男女平权的表现,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并不存在,但其实古代早有离婚制度。
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时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三种——“和离”、“义绝”、“出妻”,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和离制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第190条后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指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的,不受法律惩罚。
这一制度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的结束,而不是单方面的决定。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
在和离制度下,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关键在于感情的不和。
这一制度与今天的“协议离婚”相类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和对夫妻双方感情自由的尊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休书 义绝制度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要对其进行审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府衙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才能引起。
没有讼诉,即便夫妻一方存在法定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构成义绝离婚。
这一点与如今的“诉讼离婚”相类似。
义绝离婚是官府主导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礼法不合,触犯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强制性规范,与和离制度相比,其强制性尤为突出。
而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其重点突出自愿离之,不以诉讼为方式,更为符合中道为止、勿趋极端的特色,在古代封建集权社会中难能可贵。
出妻 而在,人们离婚采用最多的形式是“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当妻子犯有法定的七种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七种法定条件分别是: (1)无子: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纵欲放荡。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对公婆的照料并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这类财产包括他人的财产和妻私自取自家中的财产。
(6)妒忌: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妒恨。
(7)恶疾:指妻患有不能与夫一同祭祀宗庙的疾病。
上述七项多是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
“出妻”的一大特点是,这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
这一权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性法律规范,它既无强制性,又无须经过官府判决。
这也是封建社会男权的表现,因而在古代离婚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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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经济那么强大,被受欺负的理由竟然会是因为这个
因此,人们一直以来都把这个原因当成了宋朝军事力量弱小的主因。
但是,仔细分析历史会发现,宋代的背后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
宋朝没有大规模饲养战马,也没有组建一支强大的骑兵军团。
可想而知,在冷兵器时代,骑兵在机动性和冲击力上都对步兵形成了天然的优势。
南方农耕民族的步兵在面对具有先天军事优势的北方游牧民族的骑兵时,几乎是不堪一击。
既然骑兵具有如此强大的作用,那么强敌环绕、渴望统一天下的宋朝为什么不养马呢? 饲养战马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饲养场地必须辽阔,需要大片的牧场供马生长繁衍;二是必须饲养体力较好的成年公马;三是饲养战马需要比较寒冷的气候。
三个条件。
在古代中国,适合养马的地区主要有两个:西北和东北。
汉唐两朝都曾在西北大规模饲养战马,因此,汉对匈奴、唐对突厥的战役之中,中原王朝都能取得重大的胜利。
但是,对于主要领地在黄河以南的宋朝来说,气候湿润温暖,境内已经找不到合适的大片牧场饲养战马。
真正适合养马的西北和东北地区早已被其他少数民族政权占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宋朝虽然经济富庶,文化发达,但是装备不行,也只能被动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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