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历史上何人为了偷他人诗句竟能买凶杀人

《》中称,“曹子建,世目为绣虎”,意思是说,曹植是一只浑身都是文采的老虎。
绣,是指他词藻隽美;虎,是说他才气雄杰。
以后,
【千问解读】
《》中称,“曹子建,世目为绣虎”,意思是说,曹植是一只浑身都是文采的老虎。
绣,是指他词藻隽美;虎,是说他才气雄杰。
以后,人们就以“绣虎”称擅长诗文、词藻华丽的诗人。
同时,曹植年不仅写诗作文,而且弓马娴熟,跳丸击剑。
称其“绣虎”,大概也是赞他文武双全,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王者风范。
如果说,如曹植这样才气纵横的诗人可以称为“绣虎”的话,那么,“才华盖世,无耻之尤,恶如豺狼”的这一类诗人则完全可以谥以“绣狼”的名号,是狼性文人。
谢朓是南齐诗人,是一位能写“二百年来无此诗”的大诗人。
他继承了家族的诗文传统,在诗歌的发展历史上做出了更为卓越的贡献,是“永明体”诗歌的代表。
对他推祟备至,他在《宣州谢朓楼饯别校书叔云》中吟道:“蓬莱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其中的“小谢”就是指谢朓。
谢朓是南齐名将王敬则的。
南齐明帝对功臣王敬则颇有猜忌,王敬则因为忠而见疑,不免牢骚满腹,双方关系由此而日趋紧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谢朓为了摆脱干系,向朝廷告发岳丈大人“怀有异志”,致使王敬则不明不白做了刀下冤鬼。
谢朓用岳丈大人换回一顶大大的官帽,被破格提升尚书吏部郎。
他的著名的《入朝曲》中有“献纳云台表,功名良可收”句子,言行对照,是很让人玩味其中的“献纳”与“功名”的。
称:“不读谢诗,三日觉口臭”。
那么,著名诗人宋之问就应该天天读谢朓的诗歌了。
他有“齿疾”,严重的口臭!因为这个原因,他一直得不到的重用。
武则天曾对身边的宠臣崔融说:“我不是不知道宋之问的诗才,就是因为闻不了他的口臭。
”宋之问的外甥是诗人刘希夷,他的诗《代悲白头翁》中有“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一句。
相传,宋之问欲将此千古名句据为己有,遭到了刘希夷的拒绝。
宋之问竟派人用土囊将其压死,死时不到三十岁。
之后,宋之问将这一句加入自己的《有所悲》中。
时,宋被谪贬,中间逃回洛阳,匿藏在好友张仲之家。
有一天,他听说张仲之与唐中宗的女婿王同皎等人谋划诛杀佞臣,遂去告密,获得朝廷赦免,升为鸿胪主薄。
这件事,新旧两唐书均记录在案,可谓铁证。
如果说谢朓那些清隽的诗句真的能让宋之问口齿噙香,治好他的口臭,那么,能否治得了他的如狼之心呢?谢朓的诗句又是从一颗什么样的心中生发出来的呢?宋之问五十七岁时被赐死,时人都说是报应。
“百尺无寸枝,一生自孤直”,读罢他的诗句,不禁令人扪心唏嘘而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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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尚存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天下第一武侯祠
旧时武侯祠多如繁星,不胜枚举。
现在,全国尚存有规模较大的武侯祠9座。
9座武侯祠为勉县武侯祠、古隆中武侯祠、成都武侯祠、祁山堡武侯祠、白帝城武侯祠、五丈原武侯祠、南阳武侯祠、宝山武侯祠、兰溪武侯祠。
而勉县武侯祠是下诏修建的,比成都武侯祠早建约50年,堪称“中华第一武侯祠”。
公元263年,即死后第29年,才下诏立祠。
当时因“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故选祠址于定军山下的武侯坪,祠靠近墓所。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唯一由皇帝下诏并拨给银两修建的“官祠”,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武侯祠。
勉县武侯祠自魏晋以来,历代名人留下墨迹甚多。
、、、王士祯等,都曾来此赋诗题字。
目前保留下来的碑石有60多通,匾30多方,联20余幅。
祠内遍悬匠、联,匾额有:“高山流水”、’“醇儒气象”、“代仰清高”、“大汉一人”、“大器无方”,“天下奇才”、“其犹龙乎”、“”、“伯仲伊吕”等。
大殿内,有诸葛亮泥塑坐像一尊,羽扇纶巾,目光凝重,栩栩如生,侧塑关兴、张苞站像。
坐像前额殿中,悬有清皇帝于嘉庆八年(1803年)亲笔御书“忠贯云霄”匾额。
勉县武侯祠历经1700多年,融古建、园林、文学、艺术、书画、雕刻、彩绘于一体,是一座代表陕南地方传统建筑风格的千年古祠。
大殿两侧、山墙及正面檐下,碑石林立,上刻历代文人墨客及军政名流诗词歌赋。
勉县武侯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票价60元有点贵,喜欢文化的朋友还是值得一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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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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