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变法竟是一场骗局?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3-05 点击数:
简介:北宋曾经有两个宰相,一个叫司马光,一个叫。

一个是保守派,一个是改革派。

司马光打小就很聪明,幼年时同伴不慎掉进水缸,眼看要淹死,司马光人小体弱,无力把他救出来,

【千问解读】

北宋曾经有两个宰相,一个叫司马光,一个叫。

一个是保守派,一个是改革派。

司马光打小就很聪明,幼年时同伴不慎掉进水缸,眼看要淹死,司马光人小体弱,无力把他救出来,情急之下,搬块石头将缸砸破,水流了出来,同伴于是得救。

“”,成了流传千古的美谈。

他性情温和,待人宽厚,及至做了宰相,也理循旧法,秉承祖制,主张“无为而治”,言辞有度,服饰得体,乃谦谦君子。

王安石从小书读得很好,“名传里巷”,他老成持重,年纪轻轻就。

少年得志,官运亨通。

执掌朝廷大权,“严己律属”。

除了不爱洗澡,穿衣服相当不讲究外,经常头发蓬乱就上朝觐见天子,号令文武。

按当时的标准,他基本上算是神经病。

然而很欣赏他,尽管王安石是典型的“脏乱差”,依然“皇恩殊厚”,成为当朝宰相,锐意改革,推行“一条鞭”法,想方设法为大宋收税,充盈国库。

王安石的改革运动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继位,起用王安石为江宁知府,旋即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

为摆脱宋王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危机以及辽、西夏不断侵扰的困境,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召王安石“越次入对”,即上书主张变法。

次年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

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三司制置条例司,物色了一批拥护变法的官员参与制订新法。

熙宁三年(1070年)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

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

同时,改革制度,为推行新法培育人才。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地主和豪商对农民的剥削,促进了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状况有所改善,军事力量也得到加强。

王安石被列宁称为“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毛泽东也称赞“王安石最可贵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人言不足恤’的思想”。

(“人言不足恤”并不是由王安石等变法派人士提出来的,而是反对派对变法派的污蔑之词,原文类似的有三句“天命不足畏,众言不足从,祖宗之法不足用”,王安石听到这句话之后深觉其符合自己的变法主旨,遂大加宣扬。

) 司马光为什么坚决反对 司马光出生时,他的父亲司马池正担州光山县令,于是便给他取名“光”。

七岁时,“凛然如成人,闻讲《春秋》,即能了其大旨”。

从此,他“,至不知饥渴寒暑”。

司马光深受其父影响,从小就对历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此他的志向在于编修史书,而非政治。

司马光22岁的时候中了进士甲科,从此步入仕途。

但时间不长,他的父母便先后去世,他只得辞去官职,回家守丧。

在守丧的几年时间里,他充分了解了下层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读了许多史书,对其中的历史人物和事件进行了认真总结和评论,为以后编着《》奠定了坚实基础。

治平元年(1064年),他还修成了《历年图》一书,献给英宗皇帝,这实际上就是《资治通鉴》的雏形。

两年后,他又撰成战国迄秦的《通志》八卷上爱好历史的,深受皇帝赞赏。

可见,司马光虽然从政。

但他的主要精力在于,而不在于政治。

但是,人在官场,。

要完成历史方面的鸿篇巨制,需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司马光一直在等待着这样的机会。

公元1076年,英宗皇帝驾崩,19岁的太子继位,即。

神宗皇帝把在江宁担任知府的王安石调到中央朝廷任翰林学士,成为皇帝身边的大臣。

从此,王安石与同为翰林学士的司马光关系日益密切。

两人经常在一起饮酒作诗,谈论时政。

在闲谈之中,二人也有过一些争执,但最终都是。

由此可以看出,司马光和王安石是友好的,虽然在政见上有分歧,有争执,但对于二人来说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并不放在心上。

特别是对于司马光来说,他与王安石在政见上的不同,也只是争执一下而已,绝不会因此而成为政敌,因为司马光对政治是不怎么感冒的。

这年冬天,神宗皇帝率文武大臣到南部祭天。

按照祖制,皇帝祭天完毕,要遍赐金帛,但由于连年发生自然灾害,致使国库空虚,宰相等人就建议免除赐金帛之举。

司马光和王安石当时都在场,司马光十分赞成宰相的意见,他说:“救灾节用,应从主上和朝中贵官近臣做起。

”王安石听了却说:“现在国家财力不足,并非奢靡而起,而是不善理财之故。

”司马光在平时与王安石的闲谈中,就知道他有变法图强的志向,别人不知道他的话中之意,而司马光心中是非常清楚的。

司马光在精研史书的过程中发现。

历朝变法,几乎无不以失败而告终,特别是离他们最近的本朝的“庆历新政”,没施行几天便夭折了。

所以他更加反对王安石变法,怕王安石重蹈覆辙,身败名裂。

此时,耿直的司马光见王安石当面驳斥自己,便与王安石争执起来。

这次争执与平时的争执并没有什么区别,不同的是这次争执是在皇帝面前而已。

神宗皇帝见状,觉得很不像话,就制止了他们的争执。

王安石在与司马光发生争执不久,就向神宗皇帝递上了《本朝百年无事札子》。

他在札子中指出:北宋王朝代代墨守陈规。

不思新变,流弊十分严重。

而农民之所以“坏于差役”,皆因“其于理财,大抵无法”。

年轻的神宗皇帝也看到国家财政空虚,政治腐败,军事力量,早就想振作一番。

以扭转国家的形势。

他看到王安石的札子后,简直欣喜若狂,立即召见王安石,商讨变法之事。

王安石在神宗面前侃侃而谈。

很合神宗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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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第一个反对“刑讯逼供”的帝王是哪位?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一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野蛮行径,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酷摧残,更是对无罪之人的人格和尊严的极端践踏。

在中国,刑讯逼供起源甚早,周代已见于典籍:“仲春之月……母肆掠,止狱讼。

”郑玄注曰:“掠,谓捶治人。

”“肆掠”,就是指现在刑讯。

建立以后,深受法家思想熏陶的,“专任刑罚……昼断狱……”。

作为刑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刑讯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

《秦律》规定:“能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用考掠而不得案情的是下策”。

根据这一原则,又对刑讯做了进一步规定:“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更言不服,其律当治者,乃谅(笞掠)”。

当时虽然不提倡拷讯,但《秦律》在另一法律问答中已列举出“大痍”,即囚犯经刑讯后,肢体将断不能行走,须长官令人扶回的谓之“大痍”。

既然作为刑讯的一种事实状态已明文列出,秦拷讯之盛也就可想而知。

西汉时期,因为统治阶级内部倾轧而用刑讯的记载不绝于书。

汉初,对预谋行刺的贯高“榜笞数千,刺身,身无可击者”。

廷尉杜周曾经毫不掩饰地说:“不服,以掠笞定之。

”此语出自主刑大臣之口,不但说明刑讯的合法化,而且使得法吏上下相胥,皆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极尽残忍。

虽然废除“肉刑”,但刑讯逼供依然普遍,以至到了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一直把拷讯作为治狱的基本方法。

明帝时,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用极残忍的手段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

”这种血腥的场面,还是发生在“显宗以亲故不忍穷究”的情况下。

试想在当权者认为“需要穷究”的情况下,在对待“非亲非故”的普通百,那刑讯之苛酷,真不知会惨烈到何等境地。

事实上,东之后,朝庭就大量起用酷吏。

王吉,“性残忍……夏月腐烂(人犯因刑讯而肉体糜烂)则以绳连其骨,见者骇然。

”周纺,“人有犯其禁者,率不生出,吏人及羌胡畏之。

”就是此人,后来“以威名迁齐相,亦颇严酷,专任刑法。

”在东汉,有王吉、周纺之流的“活阎王”充斥司法领域,东汉拷讯之酷,司法之黑暗也就不难想像。

章帝刘坦曾在诏书中引《律》曰:“掠者唯得笞榜立。

”此律即东汉的通行法律。

但用何方法,用何刑具,用刑到何种程度,法无明定,而由法吏率意为之。

可见秦汉之际是刑讯的随意性时期,因而具野蛮性和残酷性。

魏晋之际,魏据《汉律》立法,名曰《魏法》,包含“系囚”、“鞫狱”、“断狱”三章。

晋文帝时,“令定法律,辨囚律为告劾、击讯、断狱。

”可见两朝已有了刑讯的专论。

但由于两律皆已失传,故具体内容无从察考,不过可从见诸典籍的个案中窥出一些端倪。

曹魏时,尚书令为下狱的太尉杨彪向法吏满宠说情,“嘱宠但当受辞,勿加考掠。

宠一无所报,考讯如法。

” 在南朝,刑讯也逐渐规范化。

宋时,“建康县考囚,或用方材压额及踝胫”,即后世的“压杠子”。

当时有一名叫奚显度的小吏对怠工民工常法外施行。

以至于流传着:“宁得建康压额,不能受奚度拍”的民谣,说明在存在拷讯的时代,刑讯规范化总比滥施刑讯好得多。

齐时,多沿用宋时的律法。

梁时,“凡系狱者,应加测罚。

”《刑法志》解释为:“立测者,以亡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扭,上垛,一上测七刻。

”即先抽鞭子,打棍子,然后带械站跺,迫囚招供。

鞭打多少,带何刑具,罚站地点时间,皆有法律明示。

陈时,刑讯沿用梁朝的“测囚法”。

由于鞭笞之后又罚长站,此法引得当时不少开明人士的批评。

都官尚书周弘正感叹道:“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

”有鉴于此,主刑大臣范泉在修订律令时,对“立测”法有所改进:“分其刻数,日再上。

”即将囚犯罚站时间缩短,隔日限时而站。

变动虽小,但无疑也是一种进步。

在北朝,由于掌权的鲜卑族是由奴隶制直接过渡到封建制,因此部落式的野蛮刑罚曾广为施行。

世宗时,广用酷吏:“卢斐,性残忍……为相府刑狱参军,无问事之大小,考掠过渡,于大楱车辐采死者非一”。

“毕义云,专以车辐拷掠,所获甚多。

”文宣帝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皆致诬服。

”北魏献文帝都不得不承认:“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习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限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

” 隋初统治者(541年-604年)宣布:“尽除苛惨之法”。

根据前朝旧律修订刑律,“沿革轻重,务取平允”,并废除了前代枭首、车裂、宫刑、鞭刑等酷刑。

隋文帝下令:废除前代的“审囚酷法”,禁止对囚犯“屈打成招”,反对“刑讯逼供”。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讯囚的数量,刑具的规格,施刑的主体、对象,以及行讯过程中不得更换法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

制定修订了简要的刑律,并基本上被唐、宋至清各代所沿袭。

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反对“刑讯逼供”的,他深刻吸取了历朝历代灭亡的教训,勤劳思政,励精图治,实行开明统治,不断减轻刑罚,在各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修订了简单明了的《开皇律》,废除了一些的酷刑,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年限,规定了“死罪不得专决,悉移大理寺覆按”,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

隋文帝对法律的一系列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性和野蛮性,他的这种思想和做法,不但在当时具有非常进步的现实意义,而且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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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明朝四个让人唾弃又害怕的职业,却收入不菲

与北方游牧民族以畜牧业为主不同的是,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百工,以及行业的区分,因此也产生了很多的职业。

虽说古代也讲究行行出状元,术业无贵贱。

但是古代有四大缺德行业,虽然工资高,收益大,但是干的都是断子绝孙的活,很少能生出儿子的。

第一,刽子手。

刽子手在古代绝对是个高薪职业,因为太过血腥,整天跟人头打交道。

对于信奉善恶报应,天理轮回的中国人来说,是很少有人愿意干的。

因此,各带王朝基本上给刽子手开了很高的工资,这才吸引一些人加入这个行业。

但是因为太过血腥,这些刽子手一般没有良家妇女愿意嫁给他,而且砍头的事,造孽,得罪人的很多,往往,晚年凄惨,断子绝孙。

第二,。

这个职业在古代那也是个缺德的职业,谁不缺德愿意去干太监呢?因此,古代太监成为三种人的集聚地,一种是穷的没办法活下去;二种就是野心家,如王振等;三是,战俘,战犯,罪犯的后代,那就是造孽了。

而太监这个行业收益很高,在皇宫当差,随便走点狗屎运,被、妃子看上,那么权利金钱大大的有。

但是,唯有一样,那就是断子绝孙。

这个在做太监之前很多人就已经想通了,即使没有儿子也要做太监。

第三,采生折割。

这个在古代那可是穷凶极恶,抓住必须杀掉的最缺德的犯罪了。

也许你不知道采生折割是什么,但是按照现在的话说,采生折割那就是职业的乞讨集团的控制者。

在古代有这么一帮人,专门残害小孩、老人、妇女,要么故意砍断他们的手脚,造成残疾,要么,在小孩生长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残忍的方法使得其畸形发育,成为怪胎。

这样制造出来的人,将其放在街头乞讨,以博取行人的同情。

在古代,这个职业从事的人基本上都是不要命的亡命之徒,对社会危害很大,因此,朝廷一旦抓住,基本上要杀绝。

因为,其缺德太厉害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这个职业在古代赚钱那也是很多的,但有命赚,没命花啊,而且干的是生儿子没屁眼的事。

第四,赌场老板。

在古代赌场这个行业早已经产生了,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家庭因为赌博是,卖儿卖女,甚至连妻拿去当筹码,因此,做这个行业的那可是缺德到家了。

要想赚钱,要打通黑白两道,行贿官员,以获得保护。

打通黑道这样讨债的时候就方便了,还要避免别人抢劫,打劫。

因此,每个赌场老板手上没几条人命呢?而且稍不留神就会被人报复,打击。

因此,古代的赌场老板一般很是神秘,自己一般不露面,也是防止被报复。

但,毕竟是个缺德的行当,造孽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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