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试卷成葡萄酒案证据?是真的!

你知道吗,高考试卷也能成为法庭上使用的证据。
在去年底宁夏一起涉及葡萄酒食品安全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
【千问解读】
6月7日,一年一度的高考拉开帷幕。
你知道吗,高考试卷也能成为法庭上使用的证据。
在去年底宁夏一起涉及葡萄酒食品安全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作为证据,其中包含一道关于葡萄种植及酿酒的材料题。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庭采纳了这一证据。

原告起诉十倍赔偿9.3万余元
提交高考试卷作为证据
据了解,2021年8月、9月,刘某在网店购买了甘肃某酒业公司生产的16瓶利口葡萄酒。
刘某认为,依据国家标准规定,利口葡萄酒是以发酵的葡萄酒为基础酒,添加白砂糖等物质的勾兑调制型饮料酒。
而其购买的产品配料中必然添加有勾兑调制的物料成分,但该产品原料仅标示了“葡萄、二氧化硫”,隐瞒了配料成分,且酒中含有蔗糖。

他认为,该利口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标准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故将甘肃某酒业公司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货款93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9.3万余元。
围绕诉讼主张,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包括一份《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文综)》。
该试卷第36题涉及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制,题目材料内容包括“葡萄的糖分含量越高,酿制出的葡萄酒酒精度越高……世界上酒精度最高(16.2度)的优质葡萄酒就是使用乙地及其附近所产的葡萄酿制而成的”。
刘某希望以此证明葡萄酒酒精度最高只有16.2度,而被告产品是18度。

此外,刘某还提交了一本高等学校教材《现代葡萄酒工艺学》作为证据,书中第188页提到,“如果葡萄醪含糖量高,葡萄酒的自然酒精度可以达到16%,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这是因为酵母菌在这种酒精浓度下会停止活动。
”

高考试卷被法院采信
律师:符合“三性”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该案判决书,永宁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包括这份高考试卷在内的部分证据。
但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利口葡萄酒原料中只标注“葡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没有标全利口葡萄酒的所有配料,在标签上存在瑕疵,但并非是不安全食品,该标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饮用该酒受到了损害,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表示,高考试卷具有权威性,题目中涉及的科学、技术知识都是成熟且经过实践反复验证的内容,因此只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要求,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当事人的书证使用并被法庭所采纳的。
来源:央视网、紫牛新闻、中国新闻网
编辑:洪梦琪
审核:崔欣

古时候食品安全的管控:唐代提供腐肉会被杖九十
违法添加、以次充好、农药残留、腐败变质……的食品安全丑闻挑战着消费者的承受底线。
在监管上,虽然政府部门已经想出了很多办法,但罚得轻、查得松等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让不法商贩钻了空子。
其实,回顾历史,中国历朝历代或欧美国家在食品监管方面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很多做法能给我们一些示。
春秋:13种食品不能吃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
周代《礼记》就记载了对食品交易的规定。
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以农产品的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
当时规定:严禁未成熟的果实进入市场。
中国传统的食品安全思想体系形成于。
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
他在《论语·乡党》中谈到了“十三不食”原则,“粮食陈旧和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都不能吃。
食物的颜色变了,不能吃。
气味变了,不能吃。
烹调不当,不能吃。
不新鲜的东西,不能吃。
肉切得不方正,不能吃。
佐料放得不适当,不能吃。
席上的肉虽多,但吃的量不要超过米面的量。
酒没有限制,但不能喝醉。
市场上买来的肉干,不吃。
每餐必须有姜,但不要多吃。
” 与此相对应,中国另一套“,吃了没病”的底层社会食品安全观同样久远。
诸如“井里的蛤蟆酱里的蛆”、“烂果子不烂味”等观念长期流传,导致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这两种观念千百年来长期胶着,各有自己的生存土壤。
一方面,“货真价实”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商业伦理之一;另一方面,小商小贩时常不遵守市场规则,制假贩假,食品监管制度随之发展起来。
:售毒肉致死处绞刑 时期,随着经济发展、食品品种的丰富,假冒伪劣食品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健康。
汉朝《二年律令》为此明确规定: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全面和成熟的时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赠送他人或者出售,从而造成他人中毒的,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的所有者要以过失杀人罪论处,还要通过赔偿来获得减刑;如果他人吃了偷来的肉而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也要担责,须杖打九十以惩罚他不按时销毁有毒的肉。
唐代宫廷之内还有一套专门的食品安全法令。
《唐六典·内官宫官内侍省》记载,朝廷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尚食局)和监管官吏。
法律规定,如果把不干净的东西混入宫廷食品,责任人将被流放两年;一般人不得随便出入皇家厨房,随便出入者将受惩处;若不慎误将有毒药品等物带至御厨,将处以绞刑。
宋代:行会监管制假贩假 到了宋代,经济空前繁荣,《东京梦华录》、《传》等文学作品中,都能看到街道上酒楼林立、商贩如潮的景象描写。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经常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还有的制假贩假。
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行会把关,宋代法律会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
《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
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宋代茶叶贸易比较发达,造假者也多。
政府就采取“开汤审评”以辨真假。
赵佶在《大观茶论》中记载了这种勘验的办法,职业监察官员现场泡茶观察茶色、茶味、茶形以及有无杂质等,如果发现掺假,则严惩不贷。
:检验抽查制度严格 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中国历史上最发达和科学的时期,我们现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就是沿用清朝的做法。
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
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首先是核发牌照,谨防假冒。
政府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并授予出口经营权。
政府任命专门的官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连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
自二十四年(1898年)开始,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对此清政府加大了茶叶的质量监管力度。
如果外商前来购买茶叶,政府要抽查产品,主要采取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进行检验。
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则将该批次茶叶全部充公。
清后期,主管部门还制订了茶叶质量标准。
有实物标准样作为对照,让生产厂家加工有依据;对于销售茶叶的商家,对着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总的来说,唐宋时期及之前,因食品安全犯案的人动辄遭到严厉的体罚,甚至掉了脑袋。
法律主要管的是人,然后是售卖的产品。
明清之后,法律将焦点转向问题产品,对人的处罚有所减弱,体现了执法的科学化和人性化,但不利于从源头起到遏止和震慑效果。
欧美:扩大权威,防止扯皮 和中国古代一样,欧洲国家历史上食品制假贩假也很猖獗。
中世纪的英国,面粉掺石膏、肉类变质、酒内非法添加等问题层出不穷。
1860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新的食品法。
由于食品检验缺乏有效的手段,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
欧洲食品安全监管逐渐成熟已经是现代的事情了。
美国19世纪中后期食品安全丑闻频发。
牛奶掺水、咖啡掺碳在当时司空见惯。
更有甚者,牛奶加甲醛、肉类加硫酸、黄油加硼砂来防腐。
一些肮脏不堪的食品加工厂把腐烂变质的肉做成香肠。
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针对食品安全的《食品与药物法》和《肉类检验法》。
不过这两部法律没有对食品标准做出规定,又让商家钻了空子。
食品商在制造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原料,然后再起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
193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扩大了食品监管部门的权力。
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为基本框架,同时扩大执法者的权威,防止执法不严和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极大地杜绝了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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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古人对食品安全都有指定了哪些刑罚
导语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人生在世数十载,可不就是为了一口吃的嘛;更何况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美食文化的文明古国,各地美食更是构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不过,食物种类丰富的同时,也是食材种类的丰富,的食材让人眼花撩轮也让人心生欢喜,但是,与之同来的,还有一个千古不变的话题——食品安全。
(宋朝宴会图)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国国家政策中的一个重点,它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还是实现人民幸福和谐的重点,且对于国家治理,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不仅是现家对于食品安全抓得如此之紧的原因,它也是古代中央政府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既然古人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那么他们必定是有着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这几乎是肯定的了。
对肉类的挑剔,春秋时期提出 十三不能食 食品安全问题自古有之,而这个 古 可追溯至周朝。
尽管在现在看来,周朝还属于奴隶社会,交通运输方面十分落后,因此就没了地区间农贸交易的问题;生产力不甚发达,这一时期在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几乎都是人们自己栽种的农作物,安全系数得到了提法哦;并且,这时候还没出现农药这种化学药品,所生产出来的农作物绝对是纯天然、武添加剂的,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周朝的食品都应该是十分安全,应该是用不上食品安全条例的。
然而,恰恰相反,如果说后世是用法律条文来警示不法分子,以达到是食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的话;那么周朝的食品安全完全是为了让臣民吃得更好、更精致。
在《周礼》中,就曾有过关于食品安全的记载。
朋友们,《周礼》是何等重量级别的书啊,它是儒家经典之一,规定了中国千年以前的礼乐文化的理论和基本,在当时那个以 礼 为先的社会中,《周礼》的地位不亚于《圣经》在天主教会中的地位——重要,且无可取代。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周朝的统治者对于当时的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它甚至已经从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升级到国家 礼 这一方面的内容了。
在《周礼》中,是这样规定的: 狼去肠,狗去......去脑,鱼去乙,鳖去丑......牛夜鸣则庮;羊泠......视而交睫,腥;马黑脊......弗食。
你看,就连鳖长得丑都不能吃,这是得多精致啊。
从《周礼》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周人的心目中,食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停留在食物层面上问题了,它更多的,是代表着古代儒家 礼 的文化,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以及 礼 的一种追求,而对于事物的条条框框的规定,倒成了一种面层意象,深层的意义,说那时候的人们对于这种精细到极致的风俗的一种追求。
到了时代,孔子更是将这种追求发挥到了至极。
(孔子与他的弟子) 春秋时期,礼乐崩坏,原本在西周时期形成的那一套完整的礼乐体系,也在战乱中开始崩溃,人民不得安宁,生存还是个问题,又谈何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呢?因此,各家学说纷纷转而研究结束这场战争,还人民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但是,我们都知道,孔子与他的儒家学说在众家之中是一朵奇葩,他提出应以 仁 、 礼 治国,克己复礼,为此,他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了许多建议,同时,在一些更深层的意象中,表现了他的思想。
正如《论语》中收录的孔子学说: 食饐而餲......不得其酱,不食。
肉虽......市脯,不食。
不撤姜食,不多......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论语》) 以律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手段,国家最高刑罚可判绞刑 当时间来到时,食物的制作工艺已经变得愈臻完美。
因为经济的繁荣,以及对外开放的制度,唐人与外邦人的交流也变得频繁起来;再加上自西汉时期开通的,唐人的食材名单更加丰富,除了国内的食材,自然也包括舶来品。
再者,唐朝是一个富有诗意的朝代,因为制的推行,中国古代诗歌进入 黄金时期 ,在这个时代,似乎每一样东西都被身着青衫、手持折扇的诗人们增添了一丝诗意的境界:长安城外的兰叶野草在张丞相眼里是 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 平原上的夏日美景在眼里是 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 满庭的纷飞白雪在眼里是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既如此,食物当然也是参与其中,即便是一只普普通通的炖黄鸡,从嘴里说出来都变成了这般画面感十足的 呼童烹鸡酌白酒 。
(唐朝宴会图) 唐朝食物的精致程度不亚于西周好春秋,而且,那时候的精细,仅仅只停留在食物的挑选上,而唐朝,已经进化为食物的制作工艺上。
不过,时代在发展,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在升级,而且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
鉴于此,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健康,中央政府在《唐律疏议》中,对这一类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惩罚机制: 脯肉有毒......违者杖九十;若故与......死者绞;即人自......杀人法。
在唐律中的规定,大多数是关于肉类食品出现问题后的归责方法,其实这也是符合当时社会环境。
古时候的劳动人民们,即使有些大户人家,都喜欢自己栽种蔬菜,所以很少会有蔬菜致病、致死之类的案件发生;肉类就不同了,肉类无论是在食材本身,还是在后续保存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会发生意外,因此,对于肉类的监控,中央政府是非常关注的。
根据上述的材料,我们基本可以将这一类的犯罪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罚情况:情节较轻的和情节较重的。
其一,是情节较轻的,即行为人发现肉类变质、含有毒素,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这些肉类全部烧毁,而且还直接卖给消费者,但是还没有造成伤害的,一经发现,判杖刑九十。
其二,是情节严重的,即行为发现肉类变质,含有毒素,不立刻焚毁以绝后患,在贩卖后还造成消费者中毒的,最高刑罚可处绞刑,也就是死刑。
除此之外,以上两种刑罚过后,行为人还得接受罚款的处罚,至此,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制度才算完满。
(唐朝市集图) 由此可见,唐代统治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此律令,即便只罚一人,亦能起到的作用,为那些心怀侥幸敲下警钟;同时,对于已经收到伤害的受害人,也是心理上的安慰。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还能侧面证明唐朝律法的完备程度。
纵观古代中国社会,刑罚是国家出现的标示性因素之一,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古代的法律制度自远古时候起,就一直在发展当中;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特殊的一个朝代,所有事物在这里得到了最繁荣的发展,包括法律。
行会监管制度,专门打假 两宋时期战乱不休,但是这并不影响宋代繁荣的饮食经济,须知,宋朝的 吃货 并不少,你看那苏,被贬谪又如何,还不是边走边吃,杭城的东坡肉、黄州的东坡饼、常州的禅悦味......他的人生简直可以写成一本 舌尖上的大宋 。
但是,随着饮食经济的繁荣,不法商人也越来越多,他们为了牟取暴利,在米盐中掺沙和香灰、往肉类中注水、给鹅、羊吹气,让他们看起来新鲜一点......手段多变,令人防不胜防。
为了抵制这些不法奸商,中央政府令商业们组成行会,按照他们的行业登记造册,命专人管理,如果没有登记的,就不允许做生意;若是执意要做生意,那便等同犯罪,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相关的官员会按照当时的法律对这些人进行处罚。
(宋朝市集图) 其实,宋朝的行会监管制度与我们现今对于行业的管理制度是很相似的。
都是将各行各业的商业分门别类,在机关部门留下登记,才能够进行贸易活动。
实际上,宋律中关于登记造册的部分,与我们现今的领取营业资格证书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是很相似的。
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与前朝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清朝,出现了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出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制度探索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宋朝商户图) 结论 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从西周时期到现在的发展,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同时,从食品安全的发展轨迹中,我们还能看到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得到锤炼、完善——这种变化是可喜的。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东京梦华录》 《周礼》 《论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