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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上厕所时摔倒去世,家属未做尸检次日火化遗体,一周后发现案涉保单

来源:网络 编辑:小彩 更新:2026-09-13

CCTV今日说法9月12日转载了一则案例。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李某甲为李某某父亲。

王某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

合同约定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25年10月,被保险人李某甲在家中上厕所时摔倒,经抢救无效当日身故。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滑倒、绊倒和摔倒。

按照当地丧葬习俗,李某甲次日即被火化。

家属约一周后发现案涉保单,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保险公司以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未做尸检不能认定为意外死亡为由出具拒赔通知。

李某某遂诉至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死者因自身疾病诱发摔倒的可能,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死亡原因难以确定

保险公司酌情支付保险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甲属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

结合在案证据,仅能证实李某甲存在摔倒及头部损伤的客观情况,无法直接证明系摔倒及该头部损伤直接导致了死亡后果。

其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原因无法查明,属于死亡原因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死者死亡是否为意外造成难以确定,法院酌定按照保险金额的50%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

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需同时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项核心要件。

摔倒只是客观事件表象,不能直接等同于意外伤害,需排除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晕厥摔倒的情形,否则不能直接认定事故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

关于索赔方的初步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保险金索赔方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未进行尸检导致根本死因无法通过科学手段查明的,索赔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关于死因难以确定时的赔付规则,当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区分损失是由承保事故还是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时,不应简单作出全赔或全拒赔的简单认定。

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赔付比例,兼顾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理赔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索赔方需要提交充分、完整的材料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如相关证据不全、关键事实无法核实,导致事故性质、成因难以认定,索赔方将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注意留存事故现场、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保险权益。

来源 @法治日报、CCTV今日说法

河南高速上仗义救人,两位 “山东大哥”获 “天天正能量”奖励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尹明亮 假期结伴到南太行旅行,山东财经大学老师薛鹏、姜光华在河南林州的高速上遇到车祸被困车主,果断停车救人。

事后20多天,获救女车主根据交警记录的信息终于找到两位“山东大哥”并赶到济南当面致谢。

经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报道后,山东大哥的义举和河南妹子的情义引来一片赞誉。

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也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的两位山东大哥“天天正能量特别奖”并奖励5000元正能量奖金。

两位山东大哥救人的行动发生20多天前的9月18日凌晨5点半左右,当时自驾旅行的两人在即将抵达河南林州的高速公路拐弯处遇见了因为交通事故侧翻在路中央的面包车。

天还没亮,两人看到事故车辆后,打开双闪缓慢经过,当靠近事故车辆时,看见车窗中伸出一条胳膊,两人意识到车中有人,下意识中,两人便把车靠边停下,向事故车辆跑去。

“当时也没商量,也没犹豫,就是下意识的行为,觉得一定要先救人,万一在高速上再发生二次事故就太危险了。

”薛鹏说,两人一个跑向被困的女车主,一个拿着反光三角架跑到车后提醒着靠近的车辆。

在两位山东大哥到来之前,独自困在车中的女车主马丽已经再惊恐中不知所措,做熟食生意的她凌晨3点多到市区进货,独自驾车行驶到这里时一个失神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护栏,车辆侧翻后,被货物挤在车中的她动弹不得。

在车里听着一辆辆车驶进又驶离,她心里越发恐惧和焦虑。

“事故车辆横在仅有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二次事故的危险非常大,在车里那几分钟,家里的三个孩子和老人不断在脑海里闪现,越想就越害怕。

”马丽说。

在惊恐与焦虑中,两位山东大哥车上的双闪给马丽带来了希望,当听到有人朝她跑来时,她也更多了几分希望。

姜光华跳上侧翻的面包车,使劲把变形的车门拉拽出一条缝,把马丽救出车外。

刚刚脱离危险的马丽依旧浑身发抖,两位山东大哥把她带到路边。

“只要人没事,其他都不是事!”两位大哥的安慰也让惊恐中的马丽安心了一些。

但在能见度不高的高速上,反光三脚架并不够醒目,他们刚转移到路边就有一辆大卡车驶来,差点撞到事故车辆。

于是,两位山东大哥电话报警后,便从车里取来强光手电筒,站在路边一直提醒着过往的车辆。

交警很快赶来在现场布置了安全措施,两人录完笔录后也继续踏上了他们的旅程。

“没有两位山东大哥的在高速公路上救命的义举,不敢想象现在的样子,是他们救了我的命,也救了我们全家。

”10月21日,在山东财经大学,来自河南林州的马丽和丈夫一起将一面锦旗送到薛鹏、姜光华手上。

“事故时被吓得手足无措,只知道被两位大哥救了,都没顾上问问他们叫什么。

”事故当天,当马丽慢慢缓过神来想道谢时,才发现两位大哥早就不见了。

根据交警记录的信息,马丽和家人几经波折,才在事情发生半个多月后联系上了两位山东大哥,并决定赶到济南当年致谢。

“那次救人只当是旅行途中的一个插曲,本来没当回事,工作人员刚接到电话时还以为我俩在旅行时惹了祸,了解完情况找到我时,我也挺意外。

”再次见到马丽,薛鹏和姜光华也很是高兴。

“人好好的就是最好的结果,也当是认识了一个河南的小妹妹。

”薛鹏说。

为了奖励两位山东大哥的救人义举,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也决定授予他们“天天正能量特别奖”。

据悉,“天天正能量”是阿里巴巴公益联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在内的全国400多家媒体共同打造的大型媒体公益项目,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以“传播真善美,弘扬正能量”为宗旨,通过发掘、奖励和传播小而美的凡人善举,唤醒人心、激励善行,项目累计投入公益金超过一亿元,获奖人数超11000人。

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颁奖词: 凌晨意外突发, 高速路上多了一道良知的考题。

两位山东汉子选择了停下, 在货车呼啸而过的黑暗里,为素不相识的人守住黎明。

事了拂衣去,他们说这只是本能。

受助者半个月寻找、四百公里驱车致谢, 那天被拯救的不只是生命,更是一个家庭完整的明天。

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联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为薛鹏、姜光华颁发5000元正能量奖励。

善良从不独行, 发生时无声,回响时已跨越两省。

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对方全责,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提出异议:人已离职、手续已办,既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上下班”一说,凭什么认定为工伤?这一抗辩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4日,岗位为教学服务班主任。

2025年11月14日,小王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审批表载明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11月18日。

11月18日14时许,小王在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无责任。

事故造成小王胫骨平台骨折、右足外伤等伤害。

另查,小王的离职审批于交通事故当日18时47分获得最终批准。

12月3日,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小王在事故发生前已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小王当天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小王已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发生事故时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上下途中。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认定,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本案中,小王于11月18日14时许办理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公司于当日18时47分完成离职审批,因此小王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11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小王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王已办完离职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合理通勤过程中的安全权益。

本案中,小王前往公司的目的是办理离职手续,该行为实质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正当环节,其离开公司返回住所的过程应视为下班途中。

如将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将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保障缺少必要环节,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因此,小王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依法应予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仍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在上下班途中,三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某公司辩称小王已于当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其离开公司不属于上下班,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主张能否成立,需要从劳动关系的终止时点和“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内涵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这是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与否的法定标准。

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审批通过之日24时方告终结。

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已即时解除。

“上下班”不仅限于日常出勤,而应理解为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或离开工作场所返回住所的合理过程。

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物品属于结束劳动关系的必要环节,劳动者为此前往公司并在完成后返回家中,该行程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属于“下班”的合理延伸。

如果将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直接返回家中的过程排除在工伤保护之外,将造成制度保障的真空地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已办理离职手续”绝非“不认工伤”的理由,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当日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依然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必要纠偏。

京小槌提示 离职不是保险的“断点”,回家之路仍在“上下班”的延长线上。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关注: 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24时方告终结,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仍可能构成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已办理交接手续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即便劳动者已提交离职申请,在劳动关系正式终止前,用人单位仍负有相应的工伤保险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离职手续办理当日仍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离职审批表、考勤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而言,在审查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时间为依据,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避免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作为劳动关系即时终止的时点。

对于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