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是丈夫经常打她。
问她丈夫为何打她,她说来说去,并无大事,只是因为一些不足道的家务琐事,各自争强斗胜,互不相让,结果引起种种纠葛,结成难解的疙瘩。
法庭传讯她的丈夫吴乃。
他承认打过妻子,真相是她
【千问百科解读】
1993年春末夏初的一天,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仁和镇有个叫汤全兰的年轻女人,抱着不足周岁的孩子,到法庭哭着叫着要同其丈夫吴乃离婚。
理由是丈夫经常打她。
问她丈夫为何打她,她说来说去,并无大事,只是因为一些不足道的家务琐事,各自争强斗胜,互不相让,结果引起种种纠葛,结成难解的疙瘩。
法庭传讯她的丈夫吴乃。
他承认打过妻子,真相是她的嘴太碎,经常无休止地吵闹,逼得他毫无办法,只能动手了。
年轻人都火气有余,理智不足。
这两个年轻人又是新婚不久,缺乏夫妻相处的经验,发生某些矛盾是无足为怪的。
如果双方注意,采取适当措施,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
他们之间,并未达到《婚姻法》所说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当然不应“准予离婚”。
但是,女方所告发的男方打人的问题,必须给以解决。
九十年代,一个农村青年娶个媳妇非常不容易,结婚费用往往高达数千元。
如果是个离过婚的男子,即使有钱?要娶个媳妇也难于登天!所以吴乃很怕妻子跟他离婚。
法庭批评了吴乃打妻子的事,吴乃一迭声地向妻子承认错误,赌咒起誓,保证以后不敢再打她,看他那低声下气的样子,要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说不定会匍匐在地下。
给妻子磕上几个响头。
法庭趁势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极力促使他们夫妻和好。
妻子却一再强调,丈夫打人并非初次,不相信他以后能改。
明眼人看得清楚,妻子的态度非常固执,她似乎不希望丈夫改正错误,倒真的希望离婚。
丈夫为了表示自己改正错误的决心,在法庭上提笔写了个保证书:“以后不用说是打你,就是你把天捅上个窟窿,我也不戳你一指头就是了!我要说话不算,法庭就可以判我们离婚。
”
妻子把字条抓在手里,盯着丈夫道:“守着法庭的人,你说话算话是不是?”
丈夫见妻子口气和缓了,有了回旋的余地,便斩钉截铁地说:“我刚才不是说过吗?就照我写的办!”
妻子抱起孩子道:“有这话就行!”转身走出法庭。
丈夫在身后赶着叫道:“慢点!我把孩子抱上吧?”
妻子头也不回地往前走了。
这女人如此厉害,丈夫紧跟着赔罪都不可以,平时怎么就敢打她呢?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后来,经过了解,法庭的工作人员对这两个人的情况才知道得多一些了。
汤金兰那张嘴,不只是碎,爱唠叨,而且还刻薄得很,从不饶人。
吴乃却是个寡言少语的慢性子,好像遇到什么事都不焦急。
所以,妻子对他就看不惯,经常说:“我就没见过你这种人,三脚踹不出个屁来!要是大灾上了房,你保险还得问问,用甜水,还是用咸水。
我怎么会嫁给你这样的呢?都怨我当初瞎了眼!……”
她这句话,结婚一年来,不知说了多少次,如同念经一样,无休止地重复着。
反正是一句话:她每天早上只要一睁眼,那张嘴就开始说了,一直说到夜里她躺下、睡着。
她那张嘴多亏是肉长的,如果是别的什么材料做的,怕早就磨穿了。
丈夫最大的优点,就是能憋,任妻子聒噪,死活都不吭一声。
但是,一旦把他逼急了,他也会一反常态,爆发起来。
用他的话说:“驴屎蛋子还有发热的时候呢!”
妻子从法庭回来以后,好像变得更加有恃无恐了:那张嘴说得更多了,声音喊得更响了。
丈夫倒像齐天大圣孙悟空戴上了观音菩萨恩赐的金箍,变得更加小心谨慎了。
有时,被逼急了,将眼一瞪要发作,忽然想起自己写的保证书,马上就会感到一瓢冷水兜头泼来,立刻沉默不语了。
这时,妻子却逼上前来:“你瞪什么眼?不要以为我会像从前那样怕你!你在法庭上说过的话别忘了!”于是,她便拿出丈夫写的字条晃动着。
妻子这样一来,便把丈夫噎得哑口无言了。
丈夫想:是呀,这保证书是黑字落到了白纸上,紧攥在妻子手心里,这一辈子不论何时违反了,妻子带着它去一告,就无话可说了。
这事,他越想越懊悔,越想越懊丧,越想越胆怯……当初为何写那玩意儿呢?这不是用绳子往自己脖颈上勒吗?
吴乃这人憨厚老实,只读了两年的书就辍学了,他根本不懂法律,不懂法律对离婚问题是怎么样规定的。
他以为只要妻子带着他写的保证书去告状,离婚便成了无可挽回的结局。
他为这事,整天惕惕然坐卧不安。
一天,他从坡里干活回来已夜影朦胧了,又累又饿,脚步都有些不稳了。
他一回到家里,见妻子不在,掀开锅盖看看,饭也没做。
他不禁一把怒火由心头燃起,想:家里满眼的活不干,整天抱着孩子串门儿,也太不像话了!别的也不说了,起码也该按时做饭啊!他越想越气,连屋里的东西都看着不顺眼,便随手“扑扑通通”扔起来。
这时,妻子从外边一步闯进来,倒先发了脾气,嚷道:“你有气对我出,不用拿着这些不会说话的东西发疯!”
丈夫憋住气,压低声音道:“天到了这时候,怎么还不做饭呢?”
妻子道:“你又不是没长手,为何非等有我做!”
“我干了大半天活,到如今才回来。
你整天闲着,我连顿应时吃都吃不上,要你干什么!”
“要你干什么!”这句话被妻子抓住了,说:“好好好,你要是说话不算数,就是王八蛋!明天咱就去离婚,别像上次在法庭里装狗熊!”她把孩子往炕上一放,继续道:“这是你们吴家的种,我不要,我怎么来,就怎么走!”孩子在炕上嚎啕大哭,妻子却拂袖而去!
丈夫懊悔莫及了,忙跟上喊道:“孩子他娘,你别走啊,咱有理讲理,有话说话嘛!”
妻子像是没有听见,头也不回,径直向前走去。
她娘家就在本村,她回娘家去了。
丈夫回来,见孩子依然在大哭,他急忙抱起来,里里外外地走着,哄着。
他忘了疲劳,也忘了饥饿。
哪知道,孩子在母亲怀里抱惯了,不要父亲抱,加上天黑了,怎么也哄不好,只是一个劲儿地哭,喉咙也嘶哑了。
俗话说:“孩儿哭,得抱给他娘!”吴乃实在无可奈何了,便抱上孩子急急忙忙去岳母家找妻子。
岳父早年下世了,如今岳母当家,家里还有一个没有出阁的小姨子。
他想向岳母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请岳母说句公道话,劝劝妻子,妻子纵然倔,恐怕也不会沿着一条路走到黑——至死不回头!
他想着,很快来到岳母门前。
一推,门关了。
连喊了几声,不闻回音。
他知道,千问网,屋里完全听得见,只是不答应罢了。
他便转到后窗下,又连连叫了几声娘,还是不答应。
他便说:“娘,你不要光听她的,这事谁是哪位非,你也得听我说说。
”屋里还是不答话。
她又叫妻子:“孩子他娘,你回去吧,我哪里说得不对,我向你认个不是。
”妻子照样不回答。
他又说:“你今晚要是不回去,把孩子抱上也行,别把孩子哭坏了。
”妻子依然不理。
他忍无可忍了,便高声道:“你话不说,孩子不要,你是忍心让孩子哭死呢,还是硬要把我逼死?”屋里还是不吭声。
这是无声地对抗,无声地回击。
这往往比有声更容易把人刺伤,更容易让人激怒。
吴乃喊道:“你能忍心叫孩子没有娘,我就能叫孩子没有爹!没有爹娘的孩子照样有人养!你等着!”
吴乃说完,抱上孩子走了。
他没有回家,而是到了哥哥家。
她将孩子递给嫂子说:“你把孩子给抱抱,他娘出去了。
”
孩子还在哭,嗓子完全哭哑了,几乎哭不出声来了。
嫂子说:“他娘干什么去了?怎么能叫孩子哭成这样子?你还不快去找找她,要不,孩子会哭坏的!”
吴乃听了这话,心如刀绞,可他没有回话,便跑了出去。
他回到家里,从锅台上摸过一把菜刀,揣进怀里就冲出门去。
他径直到了岳母门前,翻身跃过墙头,奔至窗下,不知怎么,他又冷静下来,压低声音道:“孩子他娘,咱结婚只不过一年,你就这样丧透良心了吗?”
这时妻子说话了:“你出去!黑更半夜的,你爬墙上屋想干什么?”
“我是来叫你回去。
”丈夫听到妻子答了话,口气又变得缓和了。
“哼,你想好事去吧!这一辈子你别等我再回去!”妻子的话说得斩钉截铁。
失去希望的丈夫又激怒了,说:“你今日后晌不做饭,原本是故意和我捣蛋……”
“你真说对了,我早就和你过够了!”
“那好,你开门,离婚也不要紧,咱当面把话说清楚!”吴乃已经把刀从怀里抽出来,紧紧地握在手中。
“咱俩没有话可说,要说,明天咱去法庭说!”
“开门!”吴乃厉声道,“你要不开门,我就把房子给点上火!”他说着,跑到南墙下,从草垛上扯过—抱草来,塞到了窗口上。
岳母说话了:“你们愿打就打,愿闹就闹,别到这里来糟踏我!”她用胳膊拐了一下小姑娘,说:“嫒,快下去开门去,叫他们离开这里,别让我看见生气!”小姨子下去拉开门,伸出一个脑袋,盯着姐夫道:“你在这里胡闹什么?赶紧滚开!要不,我去找大队……”
她话未及说完,吴乃挥刀膀去。
只听“呀”的一声,人向一旁歪去。
他趁势冲进屋里。
汤金兰母女在屋里听得明白,马上大声喊起来:“救人呐!救人呐!……”
吴乃已经完全成了一个失去理智的疯子,在屋里左一刀,右一刀,撵着母女床上床下转。
汤金兰母女惊惧而凌厉的喊声,在这沉寂的夜间,传得很远很远,把左邻右舍都惊动了。
左右邻居应声赶来,撞开大门,冲进屋里。
吴竹扔掉菜刀,瘫软地蹲在地上,垂手待擒。
汤金兰和母亲、妹妹都身负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汤金兰经抢救不治身亡,汤金兰的母亲、妹妹都没有被伤到要害处,不久,便伤愈出院了。
吴乃故意杀人,但他不是蓄谋已久,而是一时激怒失去理智才动手杀人,群众到来时,他又主动放下凶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判处吴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夫妇是人生道路上的伴侣,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相互谅解。
这对于那些缺乏家庭生活经验的新婚夫妇来说,显得更为必要。
吴乃行凶杀人,毫无疑问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如果汤金兰对丈夫尊重一点,体贴一点,发生争吵时讲点道理,那么,这起杀人案件其实是可以幸免的。
当然他们夫妇矛盾的产生,还有更深刻的真相?这就是双方没有感情。
妻子汤金兰没有看中吴乃,她曾说:“我怎能嫁给你这样窝囊废,都怨我当初瞎了眼……”她故意找茬,创造矛盾,以期达到离婚目的。
即使吴乃忍气吞声,一再迁就忍让,汤金兰的态度仍然没有改变。
所以,这起案件,是一对没有感情的夫妇,长期矛盾积累的一次大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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