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又出新套路!湖南湘西一女子被骗,3人被刑拘…
【千问解读】
湖南湘西出现诈骗新套路!“杀猪盘”发展为线下真人交付!
“不见面”“不接触”“网络转账”
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显著特征
但最近出现一种新型诈骗
——犯罪嫌疑人大胆现身
亲自上门取现金!
你以为和你见面交易取钱的
是合伙人?
其实他只是 临时雇用的跑腿人员
案例
“他说带我赚钱,还给我介绍了币商上门兑换,只要按照他们的要求操作,绝对稳赚不赔……”近日,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居民杨女士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互相觉得十分投缘,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期间,男子“无意中”透露自己有内幕消息,可以带着杨女士一起投资理财,绝对稳赚不赔。
杨女士按照男子的提示登录了某平台,根据其指引一步步操作, 很快就赚到了“第一桶金”并顺利提现。
见该投资项目收益如此之大,杨女士心动不已,男子趁热打铁,向杨女士提出进一步加大投资。
在男子的引导下,杨女士先是来到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随后男子叫了一个所谓的“币商” 上门为杨女士兑换虚拟币。
11月6日,杨女士再次取现4万元准备追加投资时,凤凰县公安局接到线索,于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偷偷跟随杨女士至城内某小区。
巧合的是,到达交易地点时,与杨女士约好的所谓“币商”正在和另一名受害人段某交易,待交易完成,民警迅速出击,将“币商”及两名同行人员抓获,并 当场拦截杨女士、段某以及另一名荆州受害人的 被骗资金共计15.6万元。
经审讯,三名男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拿走受害人被骗资金并多次实施转移赃款行为。
目前, 三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诈骗套路解析
01
包装“人设”
这种诈骗一般是团伙组织,每个诈骗分子都会给自己设定一个身份,从形象到经历都剧本式地假设了一个模板。
02
寻找“猎物”
他们通常会寻找已工作、到婚嫁年龄或离异人士,有一定经济基础,同时对感情也有一定需求,骗子认为更容易让他们上钩。
03
骗取信任
骗子通过各种社交软件或婚恋网站等广撒网添加好友,筛选出方便下手的人频繁聊天,了解对方实际情况,对其关怀备至,产生信任后确定恋爱关系。
02
诱骗投资
等到感情培养到一定程度了,骗子就开始引诱受害人在特定平台进行理财投资,并通过后台操作先让受害人小赚几笔,进一步骗取信任。
03
大额投入
让受害人尝到甜头之后,骗子会声称已经掌握这个平台收益规律,或是平台存在漏洞,只要跟着他(她)投资稳赚不赔,诱导受害人投入大量资金。
04
线下取钱
诈骗分子以将现金换成虚拟币投资虚假平台为由,让受害人取现金或者购买黄金,通过邮寄、顺风车、伪装上门拿钱等方式,千方百计的将现金取走。
03
人间蒸发
无论是网上投资还是线下取钱,骗子将钱财被诈骗一空后,对方也已消失,到此时受害人可能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网络交友需谨慎
尤其在涉及金钱往来时
一定要提高警惕‼️
不要被所谓 “低成本、高回报”迷惑
你以为是爱情
其实是陷阱
遭遇诈骗 果断报警
来源: 湘西公安、凤凰公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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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被同学朋友填为借款“紧急联系人”,催款短信和电话不断!法院:构成侵权
日前,浦东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催债短信从天而降,始作俑者竟然是他 2024年1月份,陶女士收到内容为“你在平台的租赁订单已超期3天,请收到本短信后2小时内处理您的订单月供……”的短信。
起初,陶女士以为只是收到了“垃圾短信”,并未放在心上。
谁知,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她仍旧不断收到“潘某,你已严重逾期,请立即还款!”“支付平台长时间逾期涉嫌恶意逃废债”等类似内容的信息,甚至不时有陌生来电打过来催债。
部分催债短信截图。
短信和电话中提及的潘某,是陶女士一个久未联系的“朋友”。
早在2018年,通过一位初中同学,陶女士与潘某结识并互相留了手机号码。
似乎是发给潘某的短信,怎么一直往自己这里发呢?于是,她赶紧联系潘某询问,得知确实是潘某在网络平台分期借款购买手机,并在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了陶女士的号码。
因潘某没有及时还款,借款平台就向陶女士进行了催款。
陶女士要求潘某赶紧与平台联系,停止向自己催款,却得到了“不用管,你给他屏蔽就行了,跟你不会产生任何关系和影响的,放心。
”的答复。
平台的催款电话和催款短信仍在继续,陶女士怎能“放心”得下,无奈的她将潘某起诉至浦东法院。
承办法官全力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陶女士诉称,由于频繁收到平台的短信和电话骚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
潘某冒用其姓名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姓名权,未经她同意泄露其电话号码的行为,则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陶女士遂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删除和停止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潘某则辩称,其取得陶女士的姓名和电话等个人信息系对方自愿提供,并非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将陶女士登记为紧急联系人并不会必然地导致信息泄露,故不存在侵害陶女士个人信息的事实。
此外,催收电话和短信来自平台而非潘某,且平台发送催收短信的频率也在合理范围内,故不存在陶女士所述的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为帮助陶女士尽快摆脱困扰,推动案结事了,经法官做大量工作,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潘某向陶女士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陶女士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
法官说法: 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信息虽未达到私密信息的程度,但相结合已可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属于个人信息。
借款人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为“紧急联系人”信息,属于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对被填写人知情同意的一种侵犯,违背了被填写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初衷,且不具备其他合法性、正当性基础,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而非隐私权侵权。
本案中,陶女士起初将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告知于潘某时,是出于私人社交目的,并非属于将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形。
潘某未经陶女士同意将其填写为“紧急联系人”,显然违背了陶女士对其个人信息的自决意愿,也应当预见后续平台可能存在的催债行为,构成对陶女士的个人信息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预留信息和平台催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未经同意预留他人信息可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而平台超过合理限度的催收则可能构成对个人生活安宁的破坏即隐私权侵权,二者的行为主体、侵害的客体均不相同,不应混为一谈。
来源:潇湘晨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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