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4-06-02 点击数:
简介:如果知道对方出轨了,并且铁了心要离婚,那么为了自己的权益,你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那么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呢? 如何证明男方出轨 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2、通常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但是

【千问解读】

如果知道对方出轨了,并且铁了心要离婚,那么为了自己的权益,你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那么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呢?

如何证明男方出轨

1、法院判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2、通常证明外遇的证据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并不一样,可能你亲眼看见,但法院没有看见,律师也没有看见,因此单凭口头说说并不能证明有外遇,除非对方在法院上亲口认可,或者给你写过保证不出轨的保证书。

下面证据可以证明外遇,但是请注意,证据越多越好,单一的证据太孤立,往往法院不能采用。

1、男女在床上裸体的照片、视频,注意一点要合法取得,非法取得证据不算。

2、一方写下的出轨保证书,认错书,悔过书。

3、聊天qq记录,开房记录,亲密照片。

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婚外情证据有以下几种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婚姻法》对离婚时财产分配原则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3、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而且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赔偿数额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

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有哪些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离婚赔偿还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婚外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婚外情离婚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则需要根据以下标准来确定:

1、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2、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

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4、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诸葛亮家庭财产清单:不使内有余帛 外有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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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离婚制度,其中最有特色的竟然会这个

当今社会,离婚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家庭不和、感情破裂都可以协议离婚,甚至诉讼离婚。

很多人或许觉得这是社会进步、男女平权的表现,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并不存在,但其实古代早有离婚制度。

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时的离婚制度主要有三种——“和离”、“义绝”、“出妻”,其中最有特色的是和离制度。

《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第190条后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指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的,不受法律惩罚。

这一制度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的结束,而不是单方面的决定。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在离婚这一点上态度一致,并无分歧。

在和离制度下,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关键在于感情的不和。

这一制度与今天的“协议离婚”相类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和对夫妻双方感情自由的尊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休书 义绝制度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法律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要对其进行审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它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府衙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才能引起。

没有讼诉,即便夫妻一方存在法定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构成义绝离婚。

这一点与如今的“诉讼离婚”相类似。

义绝离婚是官府主导的行为,主要原因在于礼法不合,触犯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和强制性规范,与和离制度相比,其强制性尤为突出。

而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其重点突出自愿离之,不以诉讼为方式,更为符合中道为止、勿趋极端的特色,在古代封建集权社会中难能可贵。

出妻 而在,人们离婚采用最多的形式是“出妻”。

出妻的涵义是指当妻子犯有法定的七种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按照唐代法律的规定,出妻的七种法定条件分别是: (1)无子: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夫可以出妻。

(2)淫佚:纵欲放荡。

(3)不事舅姑(公婆):缺少对公婆的照料并违背无条件遵从的原则。

(4)口舌:说闲话、搬弄是非。

(5)盗窃:妻以秘密手段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这类财产包括他人的财产和妻私自取自家中的财产。

(6)妒忌: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妒恨。

(7)恶疾:指妻患有不能与夫一同祭祀宗庙的疾病。

上述七项多是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

“出妻”的一大特点是,这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

这一权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性法律规范,它既无强制性,又无须经过官府判决。

这也是封建社会男权的表现,因而在古代离婚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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