蒹葭: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定金罚则适用于哪些情况)
【千问解读】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所谓 定金罚则 ,就是给付 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 债务 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 担保法 》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之间之所以约定定金罚则,主要的还是为了保证交易可以顺利的进行。
毕竟在有约定定金罚则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的话,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直接没收定金。
但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话,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
定金没有交付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主观:
需要。
定金罚则 体现的是 定金 的惩罚性,包括两层含义: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主 合同成立 并生效且合同双方将款项的性质明确约定为“定金”。
同时,合同双方还应对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进行约定。
在约定定金数额时还应注意,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双倍定金是怎么样赔付的?双倍定金是按照以下规定赔付的:
1.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双倍赔偿的规则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效果。
该法条也被称作为是定金罚则的规定,由于定金是预先支付的,定金的数额在实现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能够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如果存在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基于按时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如果法律对定金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法律的
特别规定;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自滤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在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违约方不存在免责事由,需要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违约方因
不可抗力而免责,那么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使用吗?
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定金双倍赔偿的规则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按照定金的二倍返还定金,适用的条件包括双方约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并且不存在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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