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丸是餐桌上常见的美食
但有店家为了让牛肉丸口感更“Q弹”
竟在牛肉丸里掺入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
一起来看看
霞浦法院审结的这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缪某某在霞浦县经营某小吃店,主要制作、出售牛肉丸等。
2025年4月至8月间,为提升牛肉丸口感,提高销量,缪某某将硼砂添加到牛肉中用于制作牛肉丸,并在店内进行销售。
其间,缪某某售出添加硼砂的牛肉丸共计500余斤,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5万元。
同年8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销售的牛肉丸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验,缪某某店内的熟牛肉丸中检出硼砂(以硼酸计)实测值为478mg/kg,生牛肉丸中检出硼砂(以硼酸计)实测值为794mg/kg,一旦食用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
同年9月15日,缪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缪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0万元,其中2.5万元用于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7.5万元用于缴纳惩罚性赔偿金。
2026年5月18日,检察机关向霞浦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缪某某已预缴罚金5万元。

裁判结果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退清赃款、缴纳罚金等因素,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霞浦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硼砂会对人体的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一定影响。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也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恪守诚实经营底线,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来源:霞浦法院
编辑:鼎辉
审核:郭欢